从散伙后的纠纷谈合伙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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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散伙后的纠纷谈合伙合同应注意的问题发布时间:2008-06-0510:11:05一、案情1995年12月20日,被告韦美尚经过他人介绍承揽百色市喜屯段改移公路1、2号桥兴建工程,后与原告韦宏儒、周桂权合伙投资承建该工程。1996年2月26日,原、被告签定联合股份承包喜屯段改移公路1、2号桥工程协议,协议的条款为:一、股份的设置:出资以10万元作为一个股份,三个管理人员每人作为一个股份。本联合股份共出资40万元,另加三个管理人员共设七个股份;二、本工程所购置的机械设备处置办法,本工程所购置的机械设备、工具作为三人的共同财产加以管理。待工程竣工后,如不继续合作,需经三人按价按股份处理;三、

2、利润分成和风险承担:本工程验收结算所得利润或所承担的风险按七个股份分成或承担;四、职责:韦美尚同志作为该工程的总负责人主要负责工程的生产及与甲方单位(工程法宝单位)的业务协商。周桂权同志主要负责工程的技术指导;韦祖林(韦宏儒曾用名)同志主要负责材料的采购供应;三人要做到既分工又合作,保证工程顺利完成;五、资金管理:本工程的所有开支要做到事后报告制;六、根据工程合同的第十二条规定(本工程无预付款,乙方施工每满一个月由甲方根据完成工程量进行一次性结算并支付80﹪  从散伙后的纠纷谈合伙合同应注意的问题发布时间:2008-06-0510:11:05一、案情1995年12月20日,被告韦美尚经过

3、他人介绍承揽百色市喜屯段改移公路1、2号桥兴建工程,后与原告韦宏儒、周桂权合伙投资承建该工程。1996年2月26日,原、被告签定联合股份承包喜屯段改移公路1、2号桥工程协议,协议的条款为:一、股份的设置:出资以10万元作为一个股份,三个管理人员每人作为一个股份。本联合股份共出资40万元,另加三个管理人员共设七个股份;二、本工程所购置的机械设备处置办法,本工程所购置的机械设备、工具作为三人的共同财产加以管理。待工程竣工后,如不继续合作,需经三人按价按股份处理;三、利润分成和风险承担:本工程验收结算所得利润或所承担的风险按七个股份分成或承担;四、职责:韦美尚同志作为该工程的总负责人主要负责工

4、程的生产及与甲方单位(工程法宝单位)的业务协商。周桂权同志主要负责工程的技术指导;韦祖林(韦宏儒曾用名)同志主要负责材料的采购供应;三人要做到既分工又合作,保证工程顺利完成;五、资金管理:本工程的所有开支要做到事后报告制;六、根据工程合同的第十二条规定(本工程无预付款,乙方施工每满一个月由甲方根据完成工程量进行一次性结算并支付80﹪以上工程款给乙方。余下的工程待工程施工验收后五天内一次性付清给乙方),每月结算所得工程款提出部分资金按股份比例偿还原垫支款待偿还原垫支款后所剩余的工程款(包括质保金)作为利润来分成;七、工程中所需要聘用的其他人员的待遇应根据各自工作量的大小,经三人研究决定;八

5、、工程中所需发方的单项工程单价应经三个人研究决定;九、以上协议经三个人签字生效后各执一份为凭,以便共同遵守。原、被告均在协议书上签字。尔后,被告韦美尚支付该工程保质金20万元,原告韦宏儒、周桂权各支出工程前期投资10万元。该工程于1998年元月完工并经建设单位验收结算领取全部工程款,次月14日,百色公路局退回质保金107500元。原、被告按原协议规定退回各自的投资款和质保金后,1998年2月14日,三合伙人进行工程利润结算,三人签字认可并按结算结果进行利润分配。分配后,白色市公路局于2001年10月8日将剩余的质保金92500元及利息10000退给韦尚美,韦美尚将该款占为己有。为此,原告

6、诉至法院。被告称:质保金是自己所交,在还没有收回的情况下,应属于自己所有,不能当作三人共有进行分配。二、争议焦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百色市公路局退回的质保金92500元及产生的利息10000元是否能作为工程利润进行分配。三人对法院总结的本案争议焦点没有补充。鉴于法院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可以看出,双方应该围绕:在1998年2月14日三人结算时止,韦尚美的20万元质保金是否已经从以前的工程款分配中得到扣除进行举证。如果已经扣除,那么其剩余的92500元及产生的利息10000元则可以作为工程利润进行分配。反之,应该是被告韦尚美所交纳且结帐时尚未得到兑现的私人款。但是由于1

7、998年2月14日三人的结帐清单上并不能直接反映出是否已经从以前的工程款分配中得到扣除质保金。双方均不能举出有利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经过审理认为,1996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定联合股份承包喜屯段改移公路1、2号桥工程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原、被告在合伙合同承包工程过程中,根据三人鉴定的协议第六条的规定,结算所得工程款提出部分资金按各自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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