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资料》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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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考试资料·二单元1.对法律实施的理解:P292.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经济法律事实可分为:(1)事件。是指客观上发生和存在的,与经济法主体主观意志和自觉行为无关的,“但能够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如不可抗力、偶发事故。(2)行为。是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自觉实施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行为包括:国家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仲裁组织的仲裁行为等。行为中最大量的是企业、公司等社会组织的经济行为。经济法律行为应指经

2、济合法行为。”②a.行为人首先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所进行的经济活动是法律允许的范围,3、特殊行业的法人须具备国家法律要求的前置审批条件,自然人需要取得职业资格认可,4、经济法律行为的实施必须体现公正、平等、互惠等法律精神·四单元1.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如何规定:P48铅笔2.合伙协议中没有规定损益的分配比例怎么办:P48铅笔P57也有部分3.合伙人是否是合伙企业的代理人:P46铅笔未经合伙企业的许可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P47铅笔括号不知是不是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

3、同意。4.合伙人合伙债务如何清偿:P48-49案例题例子:甲公司是经营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主要债务人是乙公司和丙企业。乙公司是以零售业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和刘某出资设立;丙企业是由金某、肖某和姜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一直向乙和丙企业催缴债务未成,1月2日,金某退出合伙企业。1月10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和丙企业要求还款。乙公司和丙企业帐面上确实没有资金。于是,甲公司向张某、刘某、金某、肖某和姜某追偿。但张某、刘某认为自己只是股东,某由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金某认为自己已经退出了合伙企业,不应对企业

4、债务承担责任;肖某和姜某认为,自己应当仅就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问:(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 (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     【答】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当发生债务纠纷时,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作为股东的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承担、而没有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的,即有限责任以外的责任张某和刘某是不承担的,因此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

5、,同时张某、刘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与(1)中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而不承担出资额以外的债务和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因此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同时肖某和姜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金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金某虽然是丙企业的合伙出资人,由于金某已经退出了丙企业,即丙企业的债务就与金某没有

6、任何的关系了,因此金某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同时金某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的主张也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债务可以由丙企业的现有股东承担各自出资额范围之类的有限责任。    (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     【答】甲公司和乙、丙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各自的主体是公司(法人)而不是与公司有关联的股东。按照目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生债务时,只能够向公司(法人)进行主张,而不能够向公司(法人)的股东主张还债。因此作为上述乙、丙公司的股东,理论上是不承担责任的,因为股东不是

7、法人,而甲企业追债的对象是法人。上述五人只承担各自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不承担有限责任之外的债务和责任是法律赋予给〔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   【案例1】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

8、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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