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相关基础概念浅析

电影作品相关基础概念浅析

ID:22705567

大小:52.11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8-10-31

电影作品相关基础概念浅析_第1页
电影作品相关基础概念浅析_第2页
电影作品相关基础概念浅析_第3页
电影作品相关基础概念浅析_第4页
电影作品相关基础概念浅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电影作品相关基础概念浅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电影作品相关基础概念浅析摘要: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定义,电影作品是一种通过连续的活动影像去表达某种思想的作品形式。电影类作品的创造性体现在影像的衔接上,其他视听录制品与电影作品的根本区别在于创造性表现的类型不同。据此,电影类作品的作者就是对影像衔接的创造性作出了实质性贡献的人,而制片者是发起和负责对电影作品进行首次录制的人。电影作品相关立法设计应以上述概念关系为基础进行方案选择。关键词:电影作品;视听作品;录制品;作者;影像衔接中图分类号:D9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4)12-0069-06男,辽宁庄河人,收稿日期:20

2、14-010-10作者简介:衣庆云(1965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宄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学。在本轮著作权法的修改过程中,围绕电影作品的相关法条设计在每一稿草案中都不同,学术界和实务界在这一问题上的争议很大。笔者认为,立法设计上的游移不定和相关争议,根源在于始终未能实现在本质上把握电影作品的几个相关基础概念。本文提出以创造性表现的类型不同(而不是创造性高低的层级不同)去厘清电影作品、视听作品和录制品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而明确作者的定义及其与制片者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电影作品相关立法设计方案的选择自然明晰。一、什么是电影作品什么是电影?

3、电影是一门根据视觉暂留原理,运用照相(以及录音)手段把外界事物的影像(以及声音)摄录在胶片上,通过放映(同时还原声音)在银幕上造成活动影像(以及同步声音)以表现一定内容的技术。[1]那么,什么是电影作品?即,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保护的是什么东西?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给出的定义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这个定义被i后病最多的是其中的“摄制”一词,学者们指责这一限定使得该定义无法涵盖类似动画片、“微电影”等不是“摄制

4、”出来的电影类型。现行著作权法还同时有一个“录像制品”的客体类型,录像制品被定义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这个定义用的是排除法,即,同样是表现为系列活动画面的东西,一部分属于电影作品,另一部分不是作品,是“制品”。这一定义同样广受诟病,主要是其以排除法表达的定义在实质上等于没有定义,导致二者区分的困难。虽然主流观点认为应当以创造性的有无作为标准区分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但一方面,创造性的高低具有主观性,在实务上不好把握;另一方面,录像制品没有创造性的观点也容易受到质疑,尤其是在

5、与摄影作品相比较时,似乎难以解释为什么固定的摄影是作品而动起来的录像就不是作品。于是,我们看到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一稿①中,电影作品的定义被重新调整,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全面的回应。草案一的表述是:“视听作品,是指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相对于现行法,这一定义的主要变化有两点:一是采用“视听作品”的称谓,同时取消“录像制品”,因“多数情况下录像制品都可作为视听作品保护”。①这样,以往的录像“制品”基本上都被升格为“作品”,解除了区分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烦恼。二是用“固定”一词替

6、代了现行法中“摄制”的表述,使其可以涵盖那些不是通过“摄制”而产生的视听作品类型。而在草案二和草案三中,“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的表述被取消,草案三的表述是:“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为什么要取消“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的表述?由于未见立法部门的专门解释,不好妄加猜测。但从语法的角度看,取消这一表述是正确的。因为,既然说作品是由画面组成,那自然是被固定了的,要不哪来的“画面”呢?然而,三稿的这一定义让人困惑之处在于新增加的“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

7、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样一个后缀。这个后缀限制实际上否定了草案一以“视听作品”涵盖“录像制品”的意图,将“视听作品”的范围限定在电影作品和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经过简单的对比即可发现,这一定义与现行著作权法的定义相比,除了删除有语义重复嫌疑的固定在介质上的要求外,仅仅是将“摄制”改为“制作”,再无实质性的差别。然而,草案三却并没有将在一稿中已被“视听作品”“收编”了的“录像制品”再单独加以规定,那么,那些不属于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系列活动影像算什么呢?什么都不算?我国著作权法在立法上对电影作品这样一个基本概念的游移不

8、定反映了我们还没有真正把握其实质。就像其他任何一种作品一样,把握作品的实质的基础性认识是作品本身和其载体的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