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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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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上报制度根据国家卫计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10号令),结合山西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版)实施细则》,以及我院大型医院巡查反馈结果:需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患者安全。特制定我院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与流程(此制度由下发之日起执行),具体如下:一、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和等级划分(一)定义本制度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患者的诊疗结果、增加患者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
2、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二)等级划分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分4个等级:1.Ⅰ级事件(警讯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分三个级别:(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重度残疾或死亡。2.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在疾病诊疗过程中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
3、机体与功能损害。3.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4.Ⅳ级事件(隐患事件)——由于及时发现并修正错误,未形成事实。Ⅰ、Ⅱ级为重大事件,Ⅲ、Ⅳ级为一般事件。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的原则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要求各部门和科室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控制”,具体要求如下:(一)Ⅰ级和Ⅱ级事件属于必须报告范畴,报告原则应遵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发[1987]63号)、原国家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以及《医疗质量安全
4、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执行。(二)Ⅲ、Ⅳ级事件报告具有主动性和非处罚性的特点。1、主动性:医院倡导各科室、部门和个人自愿参与,主动报告不良事件。2、非处罚性:报告内容不作为对报告人或他人违章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处罚的依据。3、保密性:报告人或报告中涉及的其他人或部门的信息完全保密,报告人可实名或匿名报告,各受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严格保密。4、公开性:医疗安全信息在院内医疗相关部门公开和公示,通过申请向自愿参加的科室开放,分享医疗安全信息及分析结果,用于医院科室的质量改进,公开的内容仅限于事例的本身信息,不需认定和鉴定,不涉及报告人和被报告人的信息。三、接收报告单
5、位: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信息表上报相应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分析处理。其中:1、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由医务科处理。2、护理(安全)不良事件由护理部处理。1、院感(安全)不良事件由院感科处理。2、药品(安全)不良事件由药学部处理。3、设备(安全)不良事件由医学装备科处理。4、设施(安全)不良事件由总务科处理。5、医德医风违法乱纪不良事件由纪检科处理。6、治安(安全)不良事件由保卫科处理。7、后勤服务相关不良事件由总务科处理。8、其他不良事件报相关职能部门。四、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上报流程书面报告:(见附件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一)Ⅰ、Ⅱ级事件报告流程
6、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发生或发现Ⅰ、Ⅱ级事件,除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外,应在30分钟内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各归口科室报告。同时在1个工作日内填报《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并提交归口科室及质控办;由其核实结果后再上报分管院领导。(二)Ⅲ、Ⅳ级事件报告流程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在发生或发现Ⅲ、Ⅳ级事件时,需在2小时内报告科室负责人,并在1-2个工作日内填写《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上交至归口科室,并提出初步的质量改进建议。(三)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因素及管理等各个环节,与科室共同分析问题,制定对策及整改措施;在7
7、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反馈科室并督促其限期整改。相关部门负责备案,每季度进行总结,依据评定标准提出奖惩意见,经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上报院长办公会决议。紧急电话:(见附件)仅限于在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可能迅速引发严重后果的紧急情况使用。并随后履行书面上报,非工作日应统一上报医院总值班,工作日直报上述职能部门。如果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涉及2个或者2个以上部门,由相应职能部门协调共同解决,必要时召开部门间联席会议。五、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监管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上报管理体系由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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