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率变化的影响因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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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逮捕率变化的影响因素研宄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逮捕率的下降趋势十分明显。据初步分析发现,逮捕数、逮捕率的下降与犯罪率的自然变化无关,相关逮捕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很可能是真正发挥作用的影响性因素。以C市为例的研宄揭示,检察机关对逮捕瑕疵案件的考核控制的增强造成轻罪逮捕数量的急剧下降,这是导致逮捕数和逮捕率下降的关键性因素;由于指控式审核机制的作用,逮捕必要性审查对减少不当逮捕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效果低于预期;至于“司法化”的审查逮捕程序,无论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是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逮捕决定的影响均较为有限。为了进一步控制不当逮捕,需要对现行的逮捕审查程序进行全面改革,

2、逮捕审查应从采取指控式审核转向综合式评估,从行政化的准司法程序逐渐迈向控辩式的司法程序;与此同时,为了兼顾保障诉讼的价值目标,也有必要对轻罪案件羁押控制的策略做出重大调整,以全程性速审程序的构建取代行政考核管理。关键词:逮捕率影响因素;逮捕瑕疵指控式;审核机制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l001-2397.2015.03.14一、导论(一)研宄背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前,全国范围的逮捕率长期居高不下,形成羁押普遍化现象有学者根据历年的《中国法律年鉴》公布的数据计算发现,2002年之后,我国逮捕率尽管呈下降之势,但除2010、

3、2011年之外,都在80%以上。相比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我国逮捕率明显偏高。(参见:陈永生.逮捕的中国问题与制度应对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的修改为中心[J].政法论坛,2013,(4):17-18.)极大地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并与长期羁押、超期羁押构成刑事羁押的三大突出问题,引发了理论界的激烈批评与实务界的审慎反思。从学者角度,有论者认为这违反了法定逮捕要件,对公正审判与有效辩护造成不利影响[1]。站在实务界立场,有部分人士认为这反映出逮捕质量不高[2],也有人认为这不符合党和国家少捕、慎捕的刑事司法政策[3]。在最高立法机关看来,羁押普遍化问题的产生主

4、要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有关。为此,应当系统地修改逮捕的条件与程序[3]。早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通过逮捕必要性审查以减少羁押的立法建议[4]。不少学者主张改革逮捕审查程序,通过逮捕程序的司法化来控制不当羁押。较为激进的学者主张将逮捕审查交由法院负责,建立真正意义的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制度,参见: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4-241;王敏远.中国刑事羁押的司法控制[J].环球法律评论,2003,(4):406-407;陈卫东,陆尔启.羁押启动权与决定权配置的比较分析⑴.法学,2004,(11):79

5、;刘计划.逮捕审查制度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J].法学研究,2012,(2):137-138.相对保守的论者主张在维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增加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重大案件举行听证会等环节,如陈国庆.检察制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85-189.新刑诉法采纳了这一主张。对此,向泽选认为:“检察机关在了解或者听取控辩两造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从工作机制上确立了审查逮捕阶段的诉讼模式,为确保逮捕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机制保障。”(参见:向泽选.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与审查逮捕⑴.人民检察,2012,(12):现代法

6、学马静华:逮捕率变化的影响因素研宄一一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背景以提高逮捕质量、减少不当羁押为主要目的,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重点进行了三方面修改:一是明确了逮捕必要性条件,将有逮捕必要之“社会危险性”条件界定为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5种情形(第79条)。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上述每一种情形做出具体解释,并要求必须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第139条),由此增强了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可操作性

7、。二是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第86条)。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逮捕审查程序的“司法化”或“诉讼化”,对于控制不当逮捕意义重大。相关评论参见:樊崇义,张书铭.细化逮捕条件,完善逮捕程序[N].检察日报,2012-04-16;周越强.审查逮捕致力于司法化、公开化[N].检察日报,2013-08-02;赵阳.审查逮捕从封闭运行到公开透明[N].法制日报,2013-11-04.三是增加规定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第93条)。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是评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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