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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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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下)四、契约理论和绝对主义国家学说一一霍布斯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第13章“描述”了从自然状态到国家产生的过程(41〕。对于我所要论证的本文中心观点来说,这些描述本身并不十分重要,重要的是据此揭示霍布斯如何借助了普通契约理论,却又将之隐藏在关于社会契约形成的“描述”中。前面已经提到,依据契约学说,契约之达成首先必须是交易各方都预期有利;其次,必须是交易各方自由的理性选择,这种自由的理性选择必须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这种平等包括所交换的物品在价值上的大致平等。我将通过对文本的细读和分析,证明这些预设条件全都以某种方式隐含在他的文字叙述之中。首先,要使契约之说得
2、以成立,他就必须论证:人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霍布斯在书中的确花费了相当大的篇幅论说大自然如何使人具有大体一致的身体的和精神的力量〔42)。这似乎仅仅是在描述自然状态,但从他的理论构成来看,这种描述甚为重要。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平等,那么他就无法以契约理论来解说国家的发生。但是,人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吗?我们不能未加验证地接受霍布斯要求我们当作事实接受下来的这一假设。如果以现实的眼光观察社会,我们就会发现,现实生活中的人与人之间无论在身体上,还是在智力、能力上都有相当大的差别。作为一个清醒的、无情的经验主义者,霍布斯不可能没有观察到这一点。但是,他从一般契约理论中感觉到,如果要把国家说
3、成是一个社会契约,就必须有这样一个前提。如何获得这一前提呢?作为经验主义者,霍布斯不能仅仅宣称它的成立因为这种宣称不仅有违经验,而且会导致整个理论基础的空虚。然而,要求他从经验上论证这一前提显然有困难,霍布斯于是作了非常含混的说明。他说,这种大体平等表现为即使那些弱小者也可以运用密谋,或者联合起来征服那些体力和智力上的强大者〔43)。这种论证显然是不充分的。因为我们无法以“人多力量大”这样的常识来证明所有的人体力上都大致平等,正如我们无法以“三个臭皮匠,抵上个诸葛亮”的说法来证明臭皮匠的智力与诸葛亮的智力大体相等一样,而且这种论述的出现本身就很能说明问题__花那么大的篇幅论证自然状
4、态下的人是平等的,恰恰表明自然状态下的人并不平等。正如维特根斯坦和戴维森所说,我们之所以说什么东西像另一个东西或要把什么东西看作另一个东西,恰恰是因为在我们的心理上前者决不是后者〔44)。那么,作为一个极为精细的大思想家,霍布斯为什么会犯这种常识性的逻辑推理错误,而又显得如此笨拙呢?比较满意的解释只能是“需要”,即霍布斯必须确立这样一个契约发生的前提条件,否则他的整个理论体系都将崩溃。他不一定是有意“作弊”,而很有可能是无意间犯下了这种错误,因为他的全部注意力都集中在以一般契约说论述国家契约说,这种理论上的逻辑盲点是完全可能出现的。霍布斯强调这种平等的重要性还在于,平等是自由表达意
5、志,是放弃个人权利的前提,因此也是此后契约必须信守的前提。如前所析,没有大致的平等,意志表达就可能是被迫的,那么契约也就可能不成其为契约,而只是一种胁迫的结果。因此,霍布斯的这一“大体平等”之说对其理论构建极其重要,尽管这一点并不符合人们的经验。甚至霍布斯自己在书中也暗示了这一点,他写到,“如果人生而不平等,那也由于人们认为自己平等,除了在平等的条件下不愿意进入和平状态,因而同样必需承认这种平等”〔45〕。由此可见,霍布斯是将这种平等作为社会契约的先决条件而构造出来的。其次,在契约交易中,所交换的总是某种物品或对于某种物品的权利。如果真的存在着契约论国家学说所指出的那种社会契约,就
6、必须存在着一种权利的交换。而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又能对什么东西声称享有权利呢?显然,在连自己的生命和安全都不能保障的情况下,人们很难声称自己有什么权利。权利、法律,西文同源,其实践(特别是在英国)更是一直都与司法相联系〔46)。换言之,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那么,在没有法律的自然状态下,如果以契约进行交易,人们之间又能有什么权利可供交换?这是社会契约论学者在试图以契约解说国家发生时必须回答的另外一个难题。为此,霍布斯首先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然后将安全、生命等解释成一种与法律相联系的“权利”,这就是自然权利的思想〔47)。由于每个人都享有一些天赋的自然“权利”,因此,
7、他们可以以放弃这些权利为代价而完成契约的要求〔48)。显然,霍布斯再次为满足普通契约的要件而对所谓自然状态下的人作了一番精心构造。第三,契约的构成和履行还要求交易者有行为能力,也就是能够做到意思自治。试图以契约来解说国家发生,同样必须满足这个条件。霍布斯仍然以定义的方式避开了这个问题。他假定自然的人都有掠夺性和理性,把理性视为自然法的体现〔49)。这种解决契约所要求的行为能力问题的手段,尽管在逻辑上是成功的,但经不起经验的验证。一般说来,民法上只承认惟有比较成熟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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