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线索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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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线索登记表编号:2017-7线索来源卫星遥感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违法行为发生地嘉善县罗星街道线索内容嘉善县罗星街道亭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涉嫌于2016年3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亭桥村村部(小区)南侧土地1634.66平方米(2.45亩)建造景观道路、绿化,2016年11月已竣工。经办人员意见拟提交立案。签名:年月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意见同意。签名:年月日立案呈批表编号:2017-7案由涉嫌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当事人姓名(名称)嘉善县罗星街道亭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电话13666755009住址(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亭桥村邮编314100线索来源

2、卫星遥感主要违法事实嘉善县罗星街道亭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涉嫌于2016年3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亭桥村村部(小区)南侧土地1634.66平方米(2.45亩)建造景观道路、绿化,2016年11月已竣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经办人员建议建议立案签名:年月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意见拟同意立案,请领导审定。签名:年月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意见同意签名:年月日调查报告编号:2017-7调查机关:嘉善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时间: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22日承办人:陆建飞、陆建中当

3、事人:嘉善县罗星街道亭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名称:嘉善县罗星街道亭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电话:13666755009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亭桥村二、违法事实:现已查明,嘉善县罗星街道亭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涉嫌于2016年3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亭桥村村部(小区)南侧土地1634.66平方米(2.45亩)建造景观道路、绿化,2016年11月已竣工。经认定,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316.56平方米;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1318.1平方米,其中包括耕地40.47平方米;基本农田1223.7平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

4、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勘测图;4、现场照片;5、占地性质认定表;6、占地地类认定表。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三、违反的法律法规嘉善县罗星街道亭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四、处罚依据及处理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1、责令退还非法

5、占用的1634.66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16.56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道路及其他附属设施;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18.1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道路及其他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16.5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748.40元;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3.66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073.20元;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0.74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018.5元;对非法占用的1223.70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120元的罚款,

6、计人民币146844.00元,四项共计人民币153684.1元。请局集体会审决定。承办人签名:年月日违法案件审理记录案件名称及编号:2017-7嘉善县罗星街道亭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时间:2017年4月6日地点:国土局308会议室主持人:郑利平记录人:徐立忠审理(会审)人员:郑利平(局长)、怀林明(副局长)、沈晓春(副局长)、陆川根(执法局局长)、郑东英(办理中心)、陈旭东(地籍、利用)、黄雪东(法制科)、吴金根(耕保科)、徐立忠(执法局)、陆建飞(罗星所)案件承办人员:陆建飞、陆建中审理记录:现已查明,嘉善县罗星街道亭桥村股份经济合

7、作社涉嫌于2016年3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亭桥村村部(小区)南侧土地1634.66平方米(2.45亩)建造景观道路、绿化,2016年11月已竣工。经认定,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316.56平方米;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1318.1平方米,其中包括耕地40.47平方米;基本农田1223.7平方米。。嘉善县罗星街道亭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

8、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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