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广场北侧地块旧城改造项目一期a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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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湖广场北侧地块旧城改造项目一期A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目的、范围、征收依据及项目概况(一)征收目的为加快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南长区人民政府拟对太湖广场北侧地块进行旧城改造。(二)征收范围1、国有土地上房屋:曹张新村127号、149~152号、155~158号、172~184号、187号、190~197号,张巷283~287号,永和路8号;2、上述门牌均含旁号、支号,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三)征收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江苏省贯

2、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第91号);3、《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锡政规[2011]第3号);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10号);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67号);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117、《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2011]10号);

3、8、南长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同意区政府<关于太湖广场北侧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列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报告>的决定》;9、《关于太湖广场北侧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地块规划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情况说明》;10、《关于太湖广场北侧地块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11、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四)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运河东路东侧、清扬路西侧、原永乐路南侧、永乐西路北侧;共计征收房屋383户,约42807.27平方米(不含未登记建筑面积)。二、补偿安置政策(一)补偿方式1、住宅补偿方式(1)货

4、币补偿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按规定持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购买。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10%的货币补贴,不再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从启动征收程序之日起至签约协议生效之日后一年内购买商品房的11,被征收人凭自购的商品房住宅合同,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对被征收人再增加5%的货币补贴。(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

5、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2、非住宅补偿方式本项目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城乡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不能提供产权调换房源,实行货币补偿。(二)计户规则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一份公房租赁合同为一户计算。(三)面积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合同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公房租赁合同上记载为使用面积的,由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换算出建筑面积)。未登记建筑由南长区人民政府确定

6、的相关部门按《南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进行认定。(四)住宅房屋补偿相关费用标准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2011]10号)评估确定。2、公房承租户房屋补偿11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补偿价格的20%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按照房屋补偿价的80%对承租

7、人给予补偿。3、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处理当征收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权证建筑面积时,大于部分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格应采用成本法中土地取得费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补偿。4、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处理按《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改变用途房屋征收补贴的补充意见》(锡征收办发[2014]第1号)执行。5、征收补偿最低保障标准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对于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被征收人,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一次性增加10%的补贴,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低于征收决定

8、之日我市最低补偿标准或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或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补偿款:货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1.1+(48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每平方米4050元。最低补偿标准=48平方米×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每平方米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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