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权籍调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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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不动产权籍调查规范5目录总则91一般规定91.1适用范围91.2主要规范性引用文件91.3基本原则101.4调查内容121.5组织实施131.6工作时限142调查程序142.1委托调查142.2接受委托162.3准备工作162.4权属调查172.5不动产测量252.6成果检查292.7成果提交303成果整理归档313.1成果整理313.2成果内容313.3档案和信息管理32分则354集体土地类权籍调查3554.1委托人354.2委托人应提交材料354.3调查内容364.4成果内容364.5权属调查意见375土地整理储备类权籍调查385.1委托人385.2委托人应提交材料38

2、5.3调查内容395.4成果内容395.5权属调查意见405.6需要说明的问题416国有土地供地前权籍调查416.1委托人416.2委托人应提交材料426.3调查内容436.4成果内容436.5权属调查意见447已有供地手续类权籍调查457.1委托人457.2委托人应提交材料457.3调查内容467.4成果内容467.5权属调查意见4758无解析坐标类权籍调查488.1委托人488.2委托人应提交材料488.3调查内容488.4成果内容508.5权属调查意见508.6需要说明的问题539其他类权籍调查539.1委托人539.2委托人应提交材料539.3调查内容549.4成果内容5

3、49.5权属调查意见54附则56附录A不动产权籍调查委托合同(示范文本)57附录B不动产权籍调查委托书63附录C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64附录D不动产权籍调查表67附录E不动产权籍调查现场查勘记录表102附录F天津市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103附录G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19附录H指界委托书120附录I界址表领取记录表1215附录J指界通知书122附录K不动产权属争议原由书124附录L不动产单元图样式及编制要求129附录M不动产测量报告格式及编写要求131附录N不动产权属情况汇总表137附录O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检查表138附录P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表141附

4、录Q卷内文件目录144附录R备考表1455总则1一般规定1.1适用范围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权籍调查适用本规范。1.2主要规范性引用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海籍调查规范》HY/T124《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

5、国海岛字〔2010〕77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号)71《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国土资发〔2015〕10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土地、房屋测绘成果样式汇编》(津国土房测〔2011〕216号)1.3基本原则不动产权籍调查遵循“统一基础、多规并行、合一调查、规范成果”的原则。1.3.1统一基础坚持地(海)籍调查作为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基础。土地(海域)信息是不动产

6、调查登记的重要载体和有机组成部分。按照继承性、兼容性和统一性的要求,以地(海)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海)为依托,稳妥有序组织开展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日常权属调查和测量工作,避免因调查基础不一可能导致的权利交叉、重叠、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71坚持已有地(海)籍调查成果作为调查衔接的主要依据。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总体要求,以现有地(海)籍调查成果为依据,充分利用房屋、林木等各类不动产调查、登记、审批、交易等资料,开展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权籍调查完成后,与已有的地籍图、宗地图等地(海)籍成果进行有效对接,核实权籍调查结果,适时更新地(海)籍图,满足不动

7、产登记的需要。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1.3.2多规并行继续沿用现行的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标准,同时,协调一致避免现行调查标准间的技术差异。继续执行现行的《地籍调查规程》、《海籍调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房产测量规范》、《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等标准规范,有序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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