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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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  【摘要】建设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必须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环境保护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诸多缺陷,应当进行修改完善。该文就《环境环境保护法》的地位、立法目的、监督管理体制、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权利义务及救济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英文摘要】Tobuildaresources-conservingandenvironment-friendlysociety,ourenvironmentallegislationconstructionmustbestrengthened.Someproblemsexposeoutintheprocessof“Environ

2、mentalProtectionLaent.Thisarticleofferssomesuggestionsontheposition,purpose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Lainistrationsystem,basicsystem,theright,obligationandlegalremedies.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监督管理体制;基本制度;权利义务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ProtectionLainistrationsystem;basicsystem;therightandobligation  【正文】我国现行《

3、环境保护法》是在1979年试行法的基础上于1989年正式颁布实施的,至今已经将近二十年。该法颁布以来,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十多年间,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原有的一些环境问题得到解决,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环境问题。在该法实施过程中,也的确暴露出诸多不足。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这部法律已经不能满足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与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应对我国环境保护实践需要,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环境保护立法、总结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现行的《环境

4、保护法》。  一、确立《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地位  到目前为止,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标准、其他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条款共同构成的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行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都属于一般法律。就整个法律体系而言,《环境保护法》应当处于基本法地位,其效力应当高于其他环境保护法,对其他环境保护法起到指导、协调和统一的功能。同时,鉴于解决我国环境问题,顺应世界环境保护发展趋势,应当明确《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地位。建议借《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机,提高《环境保护法》的效力,由全国人

5、大颁布实施,从而理顺《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关系,使环境保护法体系更加完善。  二、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一元化  法的目的,一般认为是指立法者通过制定或认可法时所希望实现的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结果。法的目的取决于法的本质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于环境保护法而言,其目的决定着环境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对象。综观世界各国环境保护法律,立法的目的的规定各不相同,主要有一元化和多元化两种不同的做法。匈牙利、日本1970年环境保护法采用了一元化的做法,仅以保障人体健康为唯一目的。美国、日本1993年环境保护法则采用了多元化的做法,保护环境与促进经济发展都是其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多元化的

6、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中,保护环境与促进经济发展地位并不相同,出现了“环境优先”或“经济优先”的不同做法。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第1条采用了立法目的多元化的做法。从立法初衷看,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这些都是制定环境保护法目的。但是,从实践来看,往往更多地将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定位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上。既然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只要能最终达到这一目的,是否进行环境保护就并不重要了。因而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以发展经济为借口而忽视环境保护,甚至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也

7、不可能解决全部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解决环境问题才是环境保护法的历史使命。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应当是制定、实施环境保护法最直接的目的。因此,建议《环境保护法》的修改,采用一元论的观点,将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直接规定为“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样规定,使得环境保护法的目的非常明确,特别是有利于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虽然立法目的的规定中不再包括“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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