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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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和新产品的生产,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3号令《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号令《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鉴定验收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在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进行中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

2、出相应的结论。本办法所称的经济管理部门为青海省经济委员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是指:(一)列入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各类技术创新项目。(二)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自行进行的涉及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与试验、高技术产业化、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等技术创新项目。第四条 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

3、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第五条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鉴定工作。各州、地、市经贸委(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工作。省经委可以委托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鉴定工作。第六条列入国家、省技术创新项目

4、计划的项目及新产品、新技术(包括试产前后及投产阶段)的验收鉴定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第七条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验收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第八条项目验收结论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结论是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九条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的主要内

5、容是:(一)考察项目是否按照立项(批复)文件的要求、内容与时限进行;(二)考察项目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是否完成了规定的内容;(三)考察取得的成果是否已用于生产实际,是否对所在行业具有借鉴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四)考察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并预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评价项目成果是否形成自有知识产权,能否带动企业或行业发展;(六)评价项目研究达到的水平。第十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

6、、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一条申请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已完成预定的研发内容,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已成功应用于生产实际,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二)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三)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四)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五)技术资料齐

7、全,数据真实准确;(六)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七)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第十二条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请验收和新产品、新技术申请鉴定,开发单位应当向省经委提出书面申请。省经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列入省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企业自选的技术创新项目,企业可自行决定申请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完成一年以后。第十三条省经委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项目及新产品、新技术具体情况、所属行业类别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选择下列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鉴定验收:(

8、一)会议鉴定与验收:由省经委或由省经委委托的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以鉴定会(验收会)形式对项目和/或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二)总结验收:由项目完成企业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以文字材料的形式经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经委(经贸委)签署意见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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