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车辆保险反欺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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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车辆保险反欺诈研究  1保险欺诈的定义  所谓保险欺诈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索赔时利用虚假证据或者文件对保险人进行的保险诈骗活动。保险欺诈活动一般通过下列行为骗取保险金:故意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伤亡、残疾及疾病;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据,或者编造虚假事故原因、夸大保险标的损失等。  2保险欺诈的类型  保险欺诈行为的表现错综复杂,从发生的主体来看,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所为;有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组织所为;还有保险从业人员自身的欺诈行为。从操作环节来看,

2、有投保之前就已精心策划的,这类情况往往伴随刑事案件的发生;更多的则是事前没有主观蓄谋,而在出险后以伪造事故现场、伪造证明等手段获得超额或本不该获得的赔款。从手段来看,有故意隐瞒标的风险,不如实告知的;有故意制造风险事故损失的;有故意扩大损失程度的;有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谎称损失的;有伪造、编造保险事故单证,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也要索赔的等等。  3机动车保险欺诈的危害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车险骗赔逐渐成为保险业内外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财险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的欺诈问题。当前车险骗赔相对于其他保险欺诈明显呈现出数量

3、多、范围广、手段新、隐蔽性强的特点,而且有向专业化、产业化发展的趋势,迫切需要引起保险业乃至整个社会的重视。  骗赔已经成为影响车险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其主要危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险欺诈给保险人带来损失。骗赔成功必使保险公司冤枉支付赔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同时严重影响保险人和甚至整个保险业的社会信誉,保险骗赔发生后,若保险公司无法识破,必能使社会对其失去信赖程度,认为该保险公司无能,投保其公司无安全感,以致抽走保险资金,保险公司一旦失去声誉,流失客户,必然导致其经营惨淡,甚至倒闭,故日本、英、美等国保险人特别警惕和害怕

4、骗赔成功,专门成立反假查骗的侦察部门。其次,保险欺诈给保险人造成侵害,造成车险成本费用增加。保险欺诈骗取的是其他保户交纳的保费,这也间接的对被保险人就造成了侵害。第三,保险欺诈败坏社会风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给国家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威胁。由于巨额保险金的诱惑,不少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采取纵火、爆炸、杀人等残忍手段骗取保险金,这些人为道德风险的频频发生,给社会治安增添了许多不安定的因素,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  4机动车保险欺诈的成因  车险骗赔行为屡禁不止、日趋严重的原因很复杂,涉及社会、经济、法律等诸多方面,但大致可

5、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外部原因主要有,一是某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法制观念淡薄。他们对保险方面的法规不熟悉,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认为即使诈骗行为被识破,充其量不过是被拒赔而已,守法意识不强,自以为骗赔手段诡秘,可以瞒天过海。二是整个社会尚缺乏诚信体系和健全的监控机制。不少恶意骗保者得逞后,保险公司很难再找到他。如果在一个信用社会,骗保事实一经确认,当事人的信用就会有不良记录,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减少欺诈的发生。三是高回报产生的强力诱惑。保险合同可以使投保人支出少量的保费,获得上百倍于保费的保险保障。低成本高收益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险欺诈

6、提供了动力源泉,促使他们期望诈骗成功而一夜暴富。内部原因有目前各方面在打击骗赔工作上无论是从手段、还是力度上都还不够,这直接影响了车险反欺诈的效果。一是主体单一。目前反欺诈主体从某种程度上讲仍属于保险公司孤军奋战,而相对于数量如此庞大的骗赔案件,保险公司无论是从人力上,还是资源上,都显得力不从心,仅凭保险公司的力量不可能对每一起骗赔案件做到及时发现、详细调查。二是沟通协调不畅。在车险反欺诈问题上,保险公司之间没有形成沟通协调机制,还属于各自为战的状态;部分保险公司虽然与公安刑侦部门开展了一定程度的合作,但这种合作还缺乏长效机制。

7、三是打击力度不够。保险公司出于对业务发展等方面的考虑,对发现并调查清楚的假骗赔案件,一般采取劝其放弃索赔的方式处理,只要对方放弃索赔,即使涉及金额已经构成犯罪的,也不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这从某种程度上纵容了骗赔者的行为。  5保险欺诈的应对措施  综上可以看出,如何将骗赔案件数量在合理范围内,走出一条行之有效的车险反欺诈之路,是刻不容缓的问题。从社会广义角度来讲,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制的角度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准确界定,有利于依法监管。相对于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的硬欺诈,夸大合法索赔的软欺诈更加难于防范。我国《刑法》第198条

8、为打击保险硬欺诈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保险活动的复杂性,保险欺诈活动的手段也不断翻新,各种保险软欺诈具有难以观测和界定的特点。建议在对保险法修改中,完善对各种软欺诈的处罚,在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专门的反保险欺诈法。其次,应设立专门的调查管理机构或岗位,统一开展疑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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