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路诉讼面临的形势及应对

涉路诉讼面临的形势及应对

ID:22621545

大小:23.22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30

涉路诉讼面临的形势及应对_第1页
涉路诉讼面临的形势及应对_第2页
涉路诉讼面临的形势及应对_第3页
涉路诉讼面临的形势及应对_第4页
涉路诉讼面临的形势及应对_第5页
资源描述:

《涉路诉讼面临的形势及应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涉路诉讼面临的形势及应对——范金国律师在全国首届公路法制和路政管理研讨会上的演讲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很荣幸能参加这次公路法制和路政管理的盛会。全国从事公路法制和路政管理的公路人太需要这样一个交流的机会和平台了,我们大家翘首以盼的这一天终于到来了。在此,要感谢中国公路学会。十年的公路工作经历,让公路人的血脉无时不刻地在我内心流淌和张扬。作为一名专门为公路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我仍然一直把自己定位为一名公路人,这个角色已经深深地渗入了我的血液,并让我为之骄傲和自豪。此时此刻,我十分高兴能回到公

2、路人这个大家庭,和大家一起分享我对涉路案件的理解和心得。   在我国的国歌中,最为震聋发聩的一句歌词,是“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几年来,见过、办过大量涉路案件,在这里,我想说出我内心最深切的感受:我们公路部门,也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了。涉路诉讼,面临的形势已经十分严峻,若再不引起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重视,我们的公路事业将只能在夹缝中艰难生存。   当前,我们公路部门面临的涉路案件,从以前单一的地面施工侵权,已经发展到管理维护瑕疵侵权;从常见的障碍物管理引发的涉路诉讼,发展到由千奇百怪的理由所引发的涉路诉讼

3、。我觉得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沾路必告路。   我认为,造成这种现状,与当前涉路诉讼面临的形势是有一定关系的。这个形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公路瑕疵致害承担责任性质之争敲定。   公路由于管理、维护上出现瑕疵,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问题,过去法学界一直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观点是以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著名法学家马怀德教授为代表,认为公路管理瑕疵责任属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应由国家进行赔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按照“构筑物侵权民事责任”处理。尽管理论上存在争议,

4、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均将此作为构筑物侵权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该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司法解释对法学界的不同观点划了一个句号。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则更是规定了“物件损害责任”这一章,对公路这一构筑物因管理、维护瑕疵致人损害的,明确为民事侵权

5、责任。   马怀德教授曾寄予希望通过《国家赔偿法》的修订,明确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但是2010年4月29日刚刚通过、12月1日刚实施的最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将公有公共设施的致害纳入。   因此,在现有法律情形下,公路管理瑕疵不可能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而是按“物件致人损害”纳入民事侵权处理的范畴。   明确道路管理瑕疵的赔偿责任为民事侵权责任而不是国家赔偿责任,对公路部门来说,是相对不利的:首先,受害人可以在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中将公路部门列为共同被告,无须另外提起行政诉讼,公路部

6、门成为被告的机会更多;其次,国家赔偿由政府财政支出,不会影响公路部门的正常办公和运行,公路管理机构不会“瘫痪”。而承担过多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完全可以让一个公路管理机构无法运转,陷入“瘫痪”状态,公路管理机构一旦“瘫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路的“瘫痪”,那么最终的受害者仍是大量的公路使用者。   二是从诉讼策略出发,公路部门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越来越多地被列为被告,大量“被”参加诉讼活动。   公路人面对涉路诉讼,常发这种感慨:以前路不多、不好走,事故没现在这么多,现在路多了,路好了,事故反倒越来越多了,告我

7、们的也越来越多了。所以,我常常听到一些公路人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要少当被告,就要少修路。总之,修路不如不修路。   其实,道路交通是“人、车、路、自然、环境”的综合体,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不一定和路的因素相关,更多是由人的因素和车的因素造成,例如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都是人的因素,超载、随意改装车辆都是车的因素。人和车的安全性都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由于公安机关的管理没有跟上公路的发展,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出于推卸责任,或者为了妥善处理事故的需要,部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利用其法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认

8、定主体的便利身份,无中生有认定事故发生有路的因素,极力将公路上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责任推给公路部门,或直接暗示受害人起诉公路部门。   另外,由于公路部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能力相对较强,而出于诉讼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和最经济的需要,受害人委托的律师也会极力将公路部门列为诉讼的被告,毕竟多个被告,多个赔偿的渠道,多个赔偿义务人。即使请求判令公路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因为同案中还有其他的赔偿义务人,对于原告亦无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