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劳政字〔1989〕5号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劳政字〔19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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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劳政字〔1989〕5号(1989年9月21日劳动部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企业用工和劳动合同第三章 工资待遇第四章 保险福利第五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第六章 劳动争议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保障经营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有关劳动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私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政策和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  第三条 私营企业职工应当以积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 私营

2、企业经营者不得打骂、虐待和侮辱职工。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镇私营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企业用工和劳动合同  第六条 私营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可根据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职工数量、招用条件和考核办法。  私营企业用工,应当主要在城镇招收,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登记。不得招用在校学生,禁止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七条 私营企业用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签订后,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并备案。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3、  (一)对职工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工作时间,休假;4  (六)劳动纪律;  (七)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八)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私营企业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并备案。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私营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录用后职工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的;  (三)参照国务院《关

4、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四)企业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  (二)职工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二)企业无力或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

5、  (三)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四)职工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职工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或职工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十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未办理手续而中止合同关系的一方应负法律责任。  企业或职工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报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因破产或歇业而解除劳动合同,经

6、营者按工作每满一年(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职工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辞退费,同时还应对合同期未满的职工发给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其标准为:合同期未满的时间,每相差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补偿费。补偿费合计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第三章 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有权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确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4  企业应当每月按期发放工资,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职工本人工资额的百分之一赔偿职工损失。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同等条件工人的最低工资水平。男女应同工同酬。

7、  私营企业的工资标准由企业与职工代表或工会组织协商制定,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实行。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除按国家规定交纳税金外,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收入超过国家规定限额的,必须照章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第四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条 国家对私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左右,职工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退休养老金。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职工退休后,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据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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