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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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含建制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对城市住宅和非住宅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

2、业主或使用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对其城市住宅区及非住宅区内的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和提供其它与委托人生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凡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负责管理;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区)价

3、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停车费、公众代办服务费及其他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管理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范围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收费以及代收代缴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为满足业主、使用人个别需求而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除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公共性服务项目

4、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卫生管理:包括室外地坪,楼宇内公共走道、电梯间、停车场、公用厕所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转运,室外上下管道、化粪井的淤塞清理,公共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等。(二)绿化养护:室外花草、树木、园林小品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养护,美化管理区内环境等。(三)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包括室内共有设施、设备及配电间、电梯间内设备等日常维护保养,物业管理区内道路、停车场、室外照明、消防、围墙等设施的维修养护,保障正常运行或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四)保安管理: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24小时巡逻值班,维护管理区内安全。(五)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物业管理制度,维护管

5、区内良好的秩序。包括妥善保管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完善帐务管理及相关事务的管理,制止有损管理区容貌的乱建、乱贴、乱挂行为,维护区内行车秩序,制止超速行车或乱鸣嗽叭等有损业主、使用人利益事项。(六)分发管理区内邮件、报刊杂志。(七)根据需要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七第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由以下部分构成:(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及社保基金;(二)公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三)绿化养护费;(四)治安维护费;(五)清洁卫生费;(六)办公费;(七)直接用于管理区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八)法定税金;(九)合理利润。  物业管理公共性

6、服务收费利润率,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7%;高级公寓、别墅不超过10%。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向委托人提供的其它特约服务,其服务收费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九条车辆在管理区内场地占用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事先在征得委托人和有关部门同意,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在管理区内的公共场地和道路上划出停车泊位,供区域内住房停放车辆的收费。公共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含室内)收费,其具体标准按《湖南省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物业管理单位所收停车费,应分科目建帐,独立核算,其收益全部用于弥补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不足。  

7、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在不影响业主、使用人利益的前提下,经业主、使用人同意,利用管理区内公共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其收益主要应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业主、使用人因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原则上应由业主(使用人)自行清运,需由物业管理单位清运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将代运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由业主自行选择。  第十二条有关单位向管理区内提供水、电、煤(燃)气以及其他服务,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乱加价、乱收费,并直接向用户收费。需要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抄表、代收费的,委托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委托代收、代

8、缴合同,并向物业管理单位支付不超过代收金额3%的代理服务费。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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