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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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省长:蒋巨峰二○○七年九月十八日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能耗,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下统称民

2、用建筑)的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贸、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

3、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并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组织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大中型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运营管理制度。第六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重点发展下列技术及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及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四)建筑照明、厨卫设施的节能技术与产品;(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

4、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技术与装置;(七)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八)其他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向社会及时公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目录,并限制和淘汰非节能建筑技术和产品。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和改造过程中,不得使用已经淘汰的技术和产品。第八条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工作的管理,并划出一定比例的基金,专项用于节能墙体材料的科研、推广和应用。第九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5、制定本省的建筑节能相关标准以及配套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第十条需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没有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第十二条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内容。设计单位及注册建筑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建筑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

6、节能设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设计,其内容涉及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申请要件中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单列的建筑节能审查合格证明一并进行审核,审核

7、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选购合格的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查验或者复检,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施工单位和注册建造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工程质量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及施工标准负责。施工中应采

8、用先进技术和工具,降低施工中的能耗。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理,并对工程节能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状况纳入验收内容,报送备案的工程验收报告应有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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