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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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颁布机构】江苏省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2002-4-28【实施时间】2002-4-28【效力属性】有效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1993年11月1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1994年4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1994年4月26日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4月3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自

3、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总量控制指标调剂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法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颁布机构】江苏省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2002-4-28【实施时间】2002-4-28【效力属性】有效 江苏省南

4、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1993年11月1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1994年4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1994年4月26日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4月3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

5、定(2004年)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总量控制指标调剂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6、。《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法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颁布机构】江苏省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2002-4-28【实施时间】2002-4-28【效力属性】有效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1993年11月1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1994年4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1994年

7、4月26日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4月3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8、议批准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总量控制指标调剂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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