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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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资助和保障机制,使他们能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二章学费减免第三条学费减免的对象(一)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其他符合政策性减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交部分或免交全部学费;(二)单亲、双下岗特别困难的家庭、或因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无劳动能力、家庭遭遇不可

2、抗力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正常学习、生活来源的学生,可申请减交部分学费。第四条学费减免的标准(一)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学费减免标准分为6000元/年、3000元/年、2000元/年三个档次;(二)凡本年度已享受过学院和社会其他资助的,酌情降低标准或不予减免。第五条申请学费减免的程序(一)减免学费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阐述申请减免的理由,同时提交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二)班主任、辅导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各系审核并公示无

3、异议后,学生填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交学生处;(三)学生处负责全面审查申请材料,并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办理减免手续;(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经核实情况后,于当年进行审批。第三章困难补助第六条困难补助方式及范围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和专项困难补助两个种类。因下列原因导致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一)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二)

4、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无保障;(三)学生父、母身患重特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四)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五)学生因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而未达到学院困难认定标准,缺少基本生活费和物品;(六)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专项困难补助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春节慰问及回乡路费补助、越冬御寒衣物补助、非本市户籍学生参加东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新生“绿色通道”生活用品补助等内容,由学院根据学生的实际困难统一发

5、放,不需学生提出申请。第七条困难补助标准临时困难补助金额根据学生的实际困难,按照以下原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评定。(一)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补助最高为4000元;(二)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补助金额最高为3000元;(三)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补助金额最高为2000元;(四)其他情况下,补助金额最高为1000元;(五)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院领导书面批准,可给予更高额度的补助金额。专项困难补助每年由学生处制定全年的补助计划。第八条困难补助的申请流

6、程(一)学生申请:学生填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获得各类资助等情况,向辅导员提交申请材料;(二)辅导员审核: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三)各系审核:经本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填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汇总表》,经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报学生处;(四)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补助方案,呈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五)学院学生资助工

7、作领导小组审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审批,并最终确定补助额度;(六)款项发放: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将补助款项汇入受助学生的银行卡。第九条相关要求(一)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即可向学院提出申请;(二)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一经发现情况不属实,将立即取消或追回补助,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取消其今后补助资格;(三)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主要应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生活、学习费用;(四)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根据补助金额的不同

8、,需在一年内参加学院和各系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五)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1.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2.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3.符合困难认定申请条件而且通过困难认定可以解决困难但没申请,由此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4.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5.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6.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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