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实践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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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实践综述摘要:研究资料显示,农业面源污染己经成为世界范围内水污染的主要来源。针对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在国外最早开展,我国起步相对较晚,但在技术层面和经济层面上已经取得一定成就。很多学者认为,农业面源污染如果仅仅依靠技术和经济手段进行防治,不仅难度大,投入成本高,而且在现有的条件下效果也不理想。因此,对于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还必须注重法律层面的规定。关键词:农业;面源污染;法律实践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154-03作者简介:丁超,女,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方向:环境

2、与资源保护法学(海洋环境保护法)。美国环保局调查结果表明,农业面源污染是美国河流和湖泊污染的第一大污染源,在欧洲国家,农业面源污染同样是造成水体、特别是地下水硝酸盐污染的首要来源。在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现状也不容乐观,随着工业点源污染负荷的下降,农业面源污染负荷日益增加,农业面源污染正逐渐成为我国水体水质恶化的主要来源。一、国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政策及特点(一)美国美国是最早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系统控制的国家。邓小云(2011)认为美国以《清洁水法》为核心形成了一套面源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她在其博士论文中介绍了《清洁水法》的调控对象,调控方法,如最大日负荷量计划(T

3、MDL)、流域的方法、最佳管理实践(BMPs)、工业点源一农业面源排污权交易等。并且对清洁水法进行了评价,指出《清洁水法》体现出了命令控制性、经济激励性和自愿参与性手段的综合运用的特点,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方法体系进行了系统、具体、灵活的规定,对经济激励与标准管理、自愿参与进行结合,在联邦和州之间分配水质标准的制定、面源污染管理计划的执行和管理的权力和责任,鼓励农民进行农业最佳管理实践。刘冬梅等(2008)在其文章中对美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总结为:美国在1972年《清洁水法》中提出“最大日负荷量计划”,1977年《清洁水法》提出“农村节

4、水计划”。1987年《清洁水法修正案》鼓励实施“最佳管理措施”。1974年,美国颁布了《安全饮用水法》,目的是为了防治面源污染从而保障饮用水的水质安全。1985年通过了《食品安全法案》,制定了“水土保持计划”及“保护承诺计划”。国会1987年的《水质法》明确要求各州采取措施削减农业面源污染并对其进行系统的识别。1989年布什总统颁布了《总统水质动议法》,保护水质免遭化肥和杀虫剂的污染。1990年颁布了《海岸区法案(重新授权修订)》,要求通过“海岸区管理计划”的各州制定一个“海岸区面源污染控制法”。美国在控制化学品和农药的使用等方面也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如《联邦杀虫

5、剂、杀真菌剂和杀藏剂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虽然美国没有专门的化肥法律,但几乎每个州都制定了自己的化肥法律和类似于实施细则的法规。除了上述立法外,美国环保局还制定实施一系列的相关环境政策和计划,比如邱君(2007)在他的书中提到的“自然资源技术补贴”、“自然资源储备计划”、“环境质量激励计划”、“畜禽废弃物的营养管理计划”(二)欧盟张宏艳(2006)指出1975年欧共体制定了第一个环境行动纲领并贯彻落实,1987年制定了“欧洲统一行动”,为环境政策提供了法律基础。在此之后,农业面源污染才受到重视。欧盟防治面源污染的主要法律、法规有《硝酸盐指令》、《饮用水指令

6、》、《农药立法》、共同农业政策2000年议程等。朱兆良等(2006)在分析它们的管制内容和主要措施时指出,大多数欧洲国家比较倾向于实施“胡萝卜+大棒”的政策,并且自愿性政策都引入了咨询系统。邓小云(2011)在其论文中总结了欧盟防治地下水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水体系指令,指出与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密切相关的指令主要有:《硝酸盐指令》和2000年《欧盟水框架指令》,并对其进行了分析指出,《硝酸盐指令》注重地下水硝酸盐污染的监测、预防和相应的行动,而《欧盟水指令框架》更倾向于推行流域综合管理计划,注重对地表水一地下水、水量一水质进行一体化的管理。(三)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以

7、前,日本并未重视到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性,1992年农林水产省发布的“新的食物?农业?农村政策方向”中第一次提出了“环保型农业”的概念,日本才开始逐渐的关注环境保全型农业的全面发展。1999年日本颁布《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该法特别强调要注重农村及农业在保护土壤、涵养水源、保护自然环境等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刘冬梅等,2008)同年,日本又颁布了《关于促进高持续性农业生产方式采用的法律》,其明确规定了农业生产必须使用堆肥或其他有机质生产资料;规定了有机质、化肥施用技术及病虫害防治技术;并对适用了此类生产经营方式的农民给予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贾小翠,20

8、10)1999年日本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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