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对于公司僵局的主要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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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议对于公司僵局的主要解决路径-->小议对于公司僵局的主要解决路径一、公司僵局概要关于公司僵局制度,有研究表明其是"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发作利益抵触和矛盾,招致经常呈现公司运转的障碍,严重者以至使公司的运转机制完整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利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陷于僵局的一种状态。"[1]简单地说,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公司存续已经对股东权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股东不得已请求解散公司的制度。造成公司僵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概括如下:第一、制度设计方面,资本多数决制度使得公司决

2、议的作出必须要达到多数以上才能通过,这使得公司事务的处理可能存在僵局。这种僵局又有三种可能的情况,分别是:一方强大而另一方太过弱小,强大的控制公司;二是双方势力相对,如各持百分之五十股权,对于公司事务都坚持己见;三是股权过于分散,各方力量过于弱小,无法达成有效的决议。第二、主体方面,主要是各股东之间存在巨大的意见差异。股东们之间的意见差异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商业意见分歧,如对于公司经营方向、营销策略、合并或分立的方案等商业事务发生分歧,导致公司股东无法形成统一的意见,形成公司僵局;其二是私人关系恶化,公司的成立往往是基于各主要股东的互相信任与合作,但随着私人关系的恶

3、化,互相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也就不再,这很可能也会反映到公司事务的处理上来,导致公司僵局。第三、事实原因。这种事实原因主要有:公司重要股东失踪或者无音讯,使得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无法正常的召开,公司实务无法有效展开,导致公司僵局;还有股东或者董事出于道德风险等原因,将公司执照或者公司公章私自携带出走,这同样会造成公司僵局的出现。二、对我国公司僵局条文的解读我国《公司法》尽管对公司僵局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适用中,仍然有许多的误读,特别是在公司僵局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上,在此,笔者对我国《公司法》第18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做一个解读。首先,公司僵局制度的适用与公司是否盈利无关

4、。许多学者认为公司僵局的适用必须是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只有公司处于亏损状况,才会产生公司僵局问题,才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在实践中,法院也往往把公司的盈利情况作为公司僵局是否出现的一个标准,对于仍然盈利的公司一般不认为其是处于公司僵局状态。笔者认为公司盈利与否与公司僵局情况的出现,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也就是公司盈利也可能使得公司处于僵局状态,同理公司亏损也不一定说明公司一定处于僵局。其次,公司僵局必须是公司继续存续使得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关于该点有以下问题要注意:其一,公司僵局的出现,公司股东利益受到损失,其主体是股东,至于损害债权人等其他人的权利,不属于公司僵局

5、;其二,这种损害必须是严重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也就是损害的程度必须要达到严重的程度;其三,股东利益的损害必须要限定股东的主体范围,也就是股东必须要加以范围限定,有些公司决议的作出难免会损害一部分公司股东的利益,但不是每次损害都是公司僵局,只有损害的股东范围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属于公司僵局。最后,关于"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的解读。公司僵局的适用一般都是以公司股东寻求内部救济等措施之后仍不能解决为前提的,也就是只有通过其他的途径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才可能提出公司僵局之诉。那对于其他途径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学者认为"通过其他途径不

6、能解决。其他途径主要指:自立救济、行政管理、仲裁等司法外手段。"[2]从司法实践中看,其他途径还包括股权交换协议,转让股权的要求等内外部措施。三、我国关于公司僵局制度规定的不足与完善尽管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解释对于公司僵局制度有规定,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加以完善。第一、关于公司僵局制度适用条件的规定不明确。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僵局制度的使用必须是"公司经营管理处于严重困难",对于何为经营管理处于严重困难,理论界理解不一,08年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

7、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解释规定四种情况,并没有使得问题解决。首先,(一)和(二)中公司持续两年无法作出有效决议中的两年期限问题,两年的期限究竟是如何规定出来的,我们不得而知,但实践中强行要求两年时间期限,会造成很多问题,如造成资源浪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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