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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浅谈牵连犯的罪数本质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牵连犯的罪数本质问题2011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陈某在某镇西河街将邓某停放在街边的摩托车盗走。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将该摩托车骑至某酒家处,以自己差钱购物为名,用盗窃来的摩托车作为保证骗取被害人胡某现金1000元后逃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在盗窃摩托车后,以所盗摩托车作为
2、担保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7100元,虽从形式上看具有诈骗的行为,但其主观动机是销赃,该诈骗行为实际上是盗窃摩托车后销赃的后续行为,故不能单独评价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据此,法院仅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作出判决。过上述案例,便可小窥我国有关牵连犯的司法实践现状,在定罪方面仅以一重罪罪名论处;在量刑方面,惯常采从一重处断,不能充分评价。定罪与量刑畸轻的问题突出。 一、罪数判断的基本原则 根据台湾学者林珏雄的观点,对于罪数评价的基本原则两个:一是充分评价原则;二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一)充分评价原则 德国刑法学者Puppe将该原则称
3、之为用尽原则。她认为,如果一个构成要件无法包含所有的不法要素,那么仅用此构成要件来评价整个不法行为,就会产生评价不足的问题。 (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刑均衡的法治原则以及刑法谦抑性的特征,数罪并罚难免处罚过重,不利于保障人权。一个犯罪事实虽表面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是适用一个法条就已经足以把所有不法要件完全包含时,无须适用其他法条对行为人加以评价。 二、牵连犯定罪上的罪数判断定罪标准 (一)犯意标准说 我国台湾地区理论和实务上通行犯意标准说。该说认为判断罪数的标准时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如果行为
4、人的犯罪意思只有一个,即使实施的是多个行为,发生了多个结果,也只能成立一罪。 (二)行为标准说 该说认为,判断罪数的标准时行为的个数。按照古典刑罚学派的观点,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三)法益标准说 法益标准说又被称为结果标准说,认为应当根据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或者说结果的个数来确定犯罪的个数。 三、牵连犯量刑上的罪数判断量刑根据 (一)罪数判断之量刑根据 1.犯罪论的立场犯罪论 主要是德日大陆法系国家学者所持的立场,其又被分为违法评价说和责任评价说,分别从客观角度和主观角度对行为进行评价。 (1)违法评价说。该说
5、认为,就想象竞合犯而言,尽管在形式上有两个违法评价,但实际上仅有一个违法行为,所以应当予以一罪处罚,否则便是对该行为同一内容的重复评价。 (2)责任评价说。该说认为,对于牵连犯而言,行为虽是数个,但是在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或与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属于可以按照一个意思决定看待的场合,能够肯定责任减少了,因而可以作为科刑上的一罪处理。 2.刑罚论的立场 (1)刑罚减轻说。该说认为想象竞合犯等虽然在法的评价上是数罪,但数罪是由作为评价对象的一个行为所统一展现的,因此,在处刑上有统一作为一罪处罚的必要。在这个意义上,想象竞合
6、犯等就是着眼于犯罪行为的样态,而作为刑罚上减轻的事由。 (2)刑罚合目的说。该说认为,基于对行为人利益的保护和法的安定性要求,想象竞合犯等并不是一行为一罪,而是一行为一处罚。在刑罚的适用上,是基于一行为一处罚的合目的性原则,因而数罪并罚情形下的数个处罚,在刑罚适用上,当然应该有所不同。 (二)小评 尽管以上各理论学说皆得出从一罪处罚的结论,但从刑罚论的角度进行探究的大方向是正确的。虽然犯罪论的大前提是错误的,但其中的责任评价说有其合理性,由于牵连犯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牵连关系,属于可以按照一个意思决定看待的场合。
7、四、对我国牵连犯罪数判断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定罪层面定罪方面,根据我国相关案例及法律的规定,对牵连犯虽然以数罪定性,但是在判决中仅以一重罪定名。例如本案中,陈某客观上犯了盗窃罪和诈骗罪,最终仅以处罚较重的盗窃罪定罪。 (二)量刑层面结合上文对牵连犯量刑上罪数本质的分析,具体采行最合理的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如是,在文章开头所述之案例中,陈某当以盗窃罪与诈骗罪两罪定名,并在盗窃罪的法定刑内从重或加重处罚。如此方可全面公正的评价陈某所有的犯罪行为,终而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项法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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