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商引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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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劳务分包商引进管理办法1.总则1.1为严格规范分公司劳务分包商管理行为,保证项目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分公司生产经营效益,降低履约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局《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劳务分包商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1.2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商是指依法持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五证齐全的劳务企业。1.3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范围内各项目涉及的所有劳务分包商。2.组织机构总部工程部是分公司劳务分包商准入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项目部根据自身情况指定责任部门。3.劳务分包商选择确定3.1各项目部在原则上要根据

2、用工特点在局《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录》、《临时备案劳务分包商名录》中选用劳务分包商;不得通过其它途径选用劳务分包商,不得使用局《不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录》及《监管劳务分包商名录》中的队伍。3.2如有特殊情况,局《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录》中没有可选用的劳务分包商,项目部可以向总部工程部推荐引入新的劳务分包商,经分公司批准,报局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选择确定。未经注册登记的,不得参与项目招投9/9标,否则分公司将不予进行招标流程审批。3.3为了均衡发展劳务分包商队伍,发挥优质劳务分包商施工优势,同一劳务分包商在本公司内同时施工的工程项目不得超过3项,且承接总面积不得超过45万m2。劳务分包在工程主体

3、结构封顶后,该工程不再计数。劳务分包商在每个项目承接施工面积不超过15万m2,如果遇到独栋建筑面积超过15万m2或分期开工等特殊情况,需向分公司提交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另作处理。1.新引进劳务分包商的注册登记4.1项目部成立以大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分包商引进考察小组,组员应包括项目执行经理、生产经理、总工程师、商务经理、物资经理、安全总监、质量总监,并设置专人负责整理过程资料。4.2项目分包商引进考察小组负责对分包商进行初步的资格预审,资格预审评审内容及报送资料应包含:(1)拟引进劳务分包商基本情况及资格审查表。(2)注册资本金500万以上的有效营业执照。(3)资质证书。(4)安全

4、生产许可证。(5)组织机构代码证。(6)税务登记证。(7)组织机构图。(8)拟进场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9)主要管理人员社保支付证明。(10)固定经营场所的照片。(11)施工业绩。(12)财务报表。4.3通过资格预审的分包商,由项目分包商引进考察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并填报《劳务公司考察评价表》。考察小组根据考察结果,择优向分公司报送备选分包商,并将《劳务公司考察评价表》及资格预审资料通过OA平台总部工程部文件审批流程一并报送。4.4《劳务公司考察评价表》及资格预审资料经分公司复核,报分管领导批9/9准,由总部工程部上报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通过局审核的分包商方可作为合格劳务分包商备用

5、。1.劳务分包商引进禁止性规定5.1严禁使用“黑名单”队伍参建工程。各项目应严格按照本办法选择使用劳务分包商,详细审查劳务分包商资格。禁止使用或变相使用《不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录》中的分包商。禁止使用导致分包商被评为“黑名单”队伍的履约负责人所控制的新队伍参建工程。5.2严禁使用挂靠队伍参建工程。否则一经查实,将对项目部启动黄色预警,勒令分包商退场,并将劳务公司列入黑名单。5.3严禁未签订合同便允许劳务分包商进驻现场,防止进场后因合同条款协商不一致而使劳务分包商威逼要挟、索要损失或阻碍施工。5.4如为满足抢险救灾、应对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经分公司分管领导以上批准,可以在签订意向性协议

6、后进驻现场,进场后1个月内必须签订正式合同。5.5意向性协议内容必须包括工程名称和范围,承包方式以及单价确定原则,人员及设备进场数量和时间,限制条件(无条件执行总承包合同、分公司及项目部的管理制度),违约责任(不承担分包劳务商退场的任何违约赔偿责任),施工安全等基本内容。5.6除5.4条规定情况外,对未签订合同便允许劳务分包商进驻现场的,对项目部启动黄色预警。对使用局《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录》外且未备案的项目部启动橙色预警,并勒令劳务分包退场。经济处罚及因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项目班子承担。2.责任追究9/96.1违反本办法的,必须立即整改,停止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制度运行操作,分

7、公司相关部门可以酌情予以批评纠正、通报批评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分公司纪检监察部追究行政责任。6.2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合格,并对项目部和责任人酌情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不按期整改的,从重处罚。6.3劳务分包商提供虚假、无效证照的一经查出即列入“黑名单”,全分公司三年内不能使用。1.附则7.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7.2本办法由分公司工程部解释。7.3附件。1.劳务分包引进流程图2.项目部对劳务公司考察用表3.拟引进劳务分包商基本情况及资格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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