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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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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官制度存在缺陷与选择路径【摘要】法官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目标的实现。笔者以中西法官制度在遴选、保障、惩戒等多方面的比较为切入点,探索中国法官制度的路径选择。【关键词】法官制度;中西;比较;借鉴何谓法官制度,学术界目前仍未迗成共识,对其外延也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有学者认为,法官制度是国家对法官的资格条件、任免晋升和法律保障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定和科学管理的制度。也有学者认为,法官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而设定的有关法官选任、培训、奖惩、职业道德
2、以及罢免等一系列管理规则的总称。可见,法官制度包括的范畴相当广泛,而这里笔者就就中西法官的选任、保障、豁免等方面进行比较。、中西法官制度的相关比较一)西方的法官制度1.法官选任资格及任免。英美法系国家对任职资格要求较高,一般要求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且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美国初任法官需从事律师工作6年以上,英国上议院上诉法院法官须曾出席高等法院案件律师10年。政治素质上,西方国家要求法官中立,禁止参加政治活动,并有良好的社会评价和职业道德。西方的法官基本由任命产生。英国由大法官和首相推荐,行政任命
3、,任命后很难免职。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后任命,如无宪法规定的去职原因,实行终身制。对于法官的免职,西方国家均十分慎重,除非有法定原因方能罢免或弹劾。1.法官的保障制度。为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各国都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制度。包括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专职法官任期终身制,即使实行任期制任期也较长;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提前遐休;实行高薪制;还不同程度地规定在法律特定条件下,在其履行职务中,享有不受诉讼及不出庭作证的免责特权。(二)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制度1.法官选任资格和任免。在我国,法官具
4、备的条件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年满23周岁并有一至三年的法律工作经历;所有初任法官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政治上忠于并拥护宪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公正廉洁,作风正派。法官的任免权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除了法院院长由选举产生,其他法官均采用任命方式。除了法院院长有任期限制,其他法官均可终身任职,非法定事由和法院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2.法官保障制度。我国未设立法官终身制,且规定了许多免除法官职务的事由和予以辞退的情形,但有些规定无明确的标准和解释,因而过于宽泛
5、。关于物质保障,我国未实行高薪制,对于特权保障和退休保障,我国法律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三)中西方法官制度的对比1.在法官遴选方面。在遴选资格上,中美均要求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但从实际经验要求来看却有较大差异。如美国律师协会通常坚持法官候选人必须有12到15年以上的法律实践经验。而我国只需通过司法考试并具有1到3年法律工作经历即可。相比之下,我国对实践经验要求不高。遴选程序上,我国大致是:提出法官候选人名单,经同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同级权力机关,再按法定程序选举和任命。在选举和任命时,往往仅凭法官的个人简历来投
6、票,对候选人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等基本无详细了解,起不到审查作用,与美国有较大差异。2.在保障制度方面。职务保障上,美国实行终身制,消除了法官对总统的后顾之忧,保障了法官的独立审判。我国司法独立指法院独立,法官由于其人事任免权由地方党政领导掌握,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官独立。物质保障方面,西方实行高薪制,有利于强化法官对职业的忠诚。我国法官的物质保障与普通公务员同一标准,甚至不如,这不利于法院留住人才和保证队伍的稳定。我国在特权方面法律缺少明确的规定,近年来由于媒体监督的发展及人大的非合理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
7、的独立审判。对于退休保障,美国规定法官达到一定年龄和工作年限可全薪退休,且退休年龄比普通公务员大,我国的法官退休年龄与普通公务员同一标准,退休年龄较美国小,造成了法官资源的浪费。1.关于法官惩戒制度。美国对法官的行为有系统和专门的《法官行为规范》进行限制,而在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虽有,但没有系统化。在西方,多国有专门的独立于法院之外的调查委员会或类似组织,而在我国仅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的内部监督机构,这就导致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二、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借鉴(一)完善遴选方式。拓宽法官遴选渠道,从优秀律师群体中遴
8、选法官,保证法官质量。并在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的法官遴选委员会,由具有一定资历和权力的人组成,依据严格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公开遴选,并将结果予以公示,最终候选人名单交权力机关批准,旨在克服现行遴选程序流于形式的弊端,选出符合条件的人才。(二)确立法官独立制度。就我国现状来看,法官还不适合终身制,因为法官整体素质不够高。为了保证法官独立审判,完全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有必要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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