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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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食品加工及制造的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工作场所职业卫生,下同)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2、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企业责任】食品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22第二章安全保障第一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各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

3、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要求。第三条【安全管理人员配置】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至少1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食品生产企业依照前款规定委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的,保

4、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第四条【安全投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22(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5、广应用;(八)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使用等情况。第一条【重点人员安全培训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食品生产2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每年再培训

6、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一条【员工安全培训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入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

7、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对每名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再培训。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条【建设项目“三同时”】食品生产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22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

8、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一条【危险源监控与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进行危险辨识和评价,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于构成重大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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