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着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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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着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方向迈进“内容提要”本文首先简要回顾了中国利用外资立法的历程与体会。在此基础上,分三个方面予以展开:一是从普遍欢迎到从优鼓励;二是从管理较严到逐步放宽;三是司法、仲裁实践对外商投资企业法的适用和促进。最后,提出了对进一步完善中国外商投资法制的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外商投资法、投资环境、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  一、外商投资立法的发展  当今的世界,开放程度与日俱增。只有创造良好的经济和法律环境,我们的现代化建设事业才有成功的保障。特别是与外商打交道,当然要讲信用,但是,直接的接触点必定是法律与合同。中国近二十多年的经验表明:利用外资,法律先行。而这

2、种经济法律,必须沿着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请看下列经济立法清单:  第一类,以三种外商投资企业为目标的外商投资立法。  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第一次修正,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第二次修正;  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  1986年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1983年9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

3、企业法实施条例》;  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修改该《实施细则》的决定。  第二类,以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为对象的投资立法。  1994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在此之前,国务院于1988年7月3日发布《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1999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1990年8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需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香港、澳门、台湾地

4、区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投资举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者独资企业,参照前述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办理。  以上所谈的只是国内立法。全面考察,中国对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国内法上提供的保护;二是中国签订或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所提供的国际法上的保护。(注:参见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9页。)中国不仅先后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约》、《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公约》、《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而且,先后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5、、与50多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协定。  由此可见,中国利用外资的立法是分门别类、逐步深化的。它向世人宣告: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是守信用、讲法度的国家。我们有信心、有勇气、有能力,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赢得应有的地位。  还是让实践来检验吧:当中国公布第一部对外开放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之时,国内尚未存在这样一种合资企业,但在八个月之后,编号为001号的中外合资企业-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正式开业。“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二十年过去了,如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已达几十万家,它们在推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和正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广东得

6、改革开放风气之先,积极推行“外向带动”战略,其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成就名列前茅,因此体会尤为深刻。  无论是法的制定还是修订,我们始终坚持正确的指导方向:适应中国的国情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与世界贸易组织(WTO)等一系列国际经济规则接轨。  无论是法的制定还是修订,我们始终把握平等互利的原则:实行公平、合理的制度和措施;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经济安全;对外商切实保护投资、保障有利可图、允许资金汇出。  二、从普遍欢迎到从优鼓励  (一)关于投资导向  对外开放伊始,中国对外商投资采取普遍欢迎的态度(但也并非不加选择地一概接受)。自1986年以来,以发布

7、《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为标志,根据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出口能力等价值取向,又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三种企业划分为两个档次:一类是一般企业,另一类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对一般企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普遍优惠待遇;对先进企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特别优惠待遇。实践表明,拉开档次、显示区别、鼓励重点、照顾一般的政策和措施,有利于引导外商在中国的投资方向及投资结构,使之进一步适应和推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从总体上考虑,中国现时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四类:鼓励的,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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