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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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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发展进程中的“观念”及其影响途径中,无论是自然法主义还是实证法主义,理性主义认识论都占据主导地位。对此,正如西方学者指出:大多数国际法著作是用功能主义或目的主义理念而不是从反思主义角度描述国际法的角色或任务。例如,它们在论述国际法对国际关系的影响时,使用的概念大多是建立与维持法律秩序的福祉、违法的成本或者认为国际法可以提供一个协调利益或行为方式的秩序,等等。”这种评价是客观的,立足于理性主义认识论,大多数国际法学者忽略了对国际法的社会理论,即微观基础的研究,包括对“观念”的系统性研究。例如,自然主义国际法学强调的是人
2、类理性能力,认为国际社会所需要的法律规范都能够为人们所认识与创建,其研究视角充满了目的主义之特色。再如,实证主义国际法学针对的是法律规则之内容,强调编纂和调和国家行为的方式,至于为什么是采用这种规则而不是其他规则,以及国家对这些规则的遵守与否的社会理论基础,往往被看成是法律研究以外的事情。而有关“国际法的发展进程中是否存在着观念”;如果存在,它们有哪些类型以及在国际法的发展进程中分别发挥出什么样的作用”等问题正是主流国际法所缺漏之事。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无疑是国际法学进步的重要方面。而国际关系学的新自由主义者的研究则给予我
3、们很大的启发。二、影响国际法发展进程的三种“观念”在国际法的发展进程中,是否存在着发挥出重大作用的“观念”,以及这种“观念”包括哪些类型?这显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具体地讲,“世界观”、“原则化观念”以及“因果信念”是在国际法发展进程中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三种基本观念。(一影响国际法发展进程的“世界观”所谓世界观,是指人们对世界的根本看法,包括宗教与科学理性为人们所提供的世界观;承认物质为第一性的唯物主义世界观以及承认精神为第一性的世界观等等。这种观念(即世界观)“植根于一种文化的符号之中,并深深地影响着思维和说教模式。它们
4、并不是纯粹的规范性的。因为它们包含了宇宙论和本体论的观点,也包含了伦理学的观点。然而,世界观是与人们的自我认同与归属感交织在一起,唤起人们深深的情感和忠诚……当观念采取了世界观的形式时,对人类行动具有最广泛的影响”。如果把目光落到国际法的发展史上,我们可以发现,以世界观的形式而存在的观念对国际法的发展所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如对孕育于东西方诸文明古国,包括古代希腊、罗马、中国、印度以至埃及的古老国际法的研究表明,这些古老的、尚未成体系的法律原则、规则以及制度等,一般都与宗教、正义、道德观念联系在一起[3]。显然,当时的人们所
5、持的世界观对于这种原始的国际法的发展起到很大的影响作用。在中古时代,欧洲在政治上是在神圣罗马皇帝的统治下,精神上则是由教皇统治,因而在欧洲社会得到发展的国际法,与教会法紧密相关。同时,中世纪欧洲的国际法思想,更多的是孕育在众多的神学家的著作中,这时神学思想被用来解释与发展国际法学。对近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学派是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两种学派的思想分野与对世界的态度以及科学的发展紧密相关。14一16世纪文艺复兴给人们带来的新的意识形态与科学观,新大陆的发展带来的国际贸易的繁荣,以及宗教改革的风潮迭起等等,为自然法
6、学家的理论寻找到坚实的社会基础。自然法的倡导者认为,通过运用理性的力量,人们可以发现一个理想的包括国际法在内的法律制度。这时,形而上的思想成为主导。19世纪上半叶自然科学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实证法学奠定基础,科学成就对人们产生了一种强大的诱惑,即把自然科学所运用的方法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近现代国际法就在这些以支持与反对“形而上”的世界观的自然法学家与实证法学家的影响下,取得长足进步。当然,我们还必须看到,在国际法的发展进程中,世界观与物质实力及利益变化之间的联系是复杂的,它们并不都是朝一个方向运动。最典型的是,随着物质文
7、明与自然科学获得长足发展,在19世纪以后实证主义法学一度占据法理学的主流,在其冲击下古典自然法学派相对衰落。不过,尽管如此,自然法的精神并没有熄灭。“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自然法学派所崇尚的价值观仍然在国际法的制度设计中发挥出经久不衰的影响,其试图建立一个制止战争、力保和平的理想国际制度的理念通过国际联盟、联合国的设立与运作得到一次又一次的强化。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国际法各个阶段的演进中,并不是该阶段的所有时刻或者国际法的每一个方面都与当时占据主导地位的世界观相一致的,世界观只能是控制了国际法发展的大致方
8、向,而不是全部制度以及任何方面。(二影响国际法发展进程的“原则化观念”国际关系领域第二个范畴的观念是“原则化观念”,包括详细说明并如何去区分对与错、正义与非正义标准的规范性观念。例如,“奴隶制是错的”,“堕胎是谋杀”,人类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等观点都是原则化的信念[2]9-1°。如果我们详细审视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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