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州市城市gliy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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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2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产买卖、租赁、抵押、拍卖、赠与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损

2、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交易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第四条 市、县(市)和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指导。  第五条 市、县(市)和上街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检查,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房地产交易中的价格事宜,应依照国家和省规定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国有资产、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

3、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下列行为视为房地产转让:  (一)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建房的;  (二)收购企业或者企业合并、兼并,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  (三)以房地产抵债或以房地产换物的;  (四)以房屋所有权作为奖品的。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移。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

4、让:  (一)无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二)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未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的;  (七)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房地产。  第十条 转让房产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预售商品房必须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市场行政

5、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具有开发经营资格;  (二)持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四)已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第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买卖双方应签订书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使用统一文本。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报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单位刊发预售广告,必须向广告经营单位交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转让共有房地产,须经全体共有人

6、书面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以买卖方式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出租人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四条 单位按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住房,职工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或建造的房屋转让,按住房制度改革规定购买的拥有有限产权的房屋转让,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必须已经按出让合同约定完成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

7、上;  (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必须形成工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者未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转让。经批准准予转让的,由受让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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