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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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叶卫星《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与国务院第586令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关系《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扩大了制度覆盖范围构建了政府工作平台突出了工伤预防工作加强了工

2、伤基金管理规范了工伤认定政策界定了劳鉴工作职责明确了多项待遇政策恢复了单赔政策规定优化了经办服务方式《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一、工伤基金管理1.第10条: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第11条:次日生效。《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二、工伤认定1.第12条:延展了职工方申请权。2.第13条:职工方在30天内提出申请,此前费用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第14条:规范了工伤认定受理权。4.第17条:劳动人事关系确认与工伤认定决定之间关系处理原则。《浙江省

3、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二、工伤认定5.第18条:对工伤认定范围的补充规定(1)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二、工伤认定5.第18条:对工伤认定范围的补充规定(3)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4)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

4、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案例:上班期间干私活受伤算工伤吗?某机械厂的车工,上班期间完成了加工任务后,用剩余的圆钢加工哑铃,想拿回家锻炼身体用,可是一不小心哑铃砸在自己的脚上,造成三个脚趾粉碎性骨折,住院花了5000多元,在家休息了近3个月。当事人认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申请工伤认定。但这不是工作原因。他完成了工作任务后可以

5、休息,也可以报告车间主任再领受其他工作任务,而他为了私人原因去做哑铃,属于工作时间干私活,所以不属于工伤。《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案例:钱某是一家公司员工,家里与工作的厂区仅仅一墙之隔。一天下午5:00下班后回到家中,在院子里发现工作车间的窗户没有关,便找了一个凳子,站在凳子上关窗户。结果因用力不当,造成窗户玻璃破损砸下来,使身体多处受伤。于是申报工伤。单位认为

6、:钱某已经下班回家,事故发生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场所,不应认定为工伤。《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理解要点:员工工作结束后关上门窗,是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当天下班由于疏忽忘记关上窗户,钱某是为了公司安全利益着想,实施了在家中的关窗行为,应该视为从事收尾性工作。工作场所不应狭隘理解,既要体现合法性原则,也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厕所、更衣室、休息室等,即与工作有关的不特定的区域,并且与劳动者、用人单位利益存在直接联系。工作原因是最为关键的因素。《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案例:2013年6月一天下午,桐庐XX五金厂质量检验员陈某在进行产品检验时,发现同厂职工姚某生产的锁存在质量问题,便找到正在宿舍休息的姚某,要求其回车间进行返工。姚某告知陈某,其下午休息,有事等第二天上班再说。陈某听到后返回车间,后又再次来到宿舍要求姚某回车间返工,二人因此发生口角,陈某先行动手打了姚某一耳光,从而引发双方的肢体冲突,导致陈某左眼受伤。《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理解要点:陈某的工作职责是产品检验,当发现产品质

8、量存在问题时是否需要生产人员及时返工应由车间主管或厂领导决定,因此其要求姚某放弃休息回车间返工并非其工作职责。特别是他在第一次去宿舍时姚某已经明确告知等第二天上班再处理的情况下,再次要求姚某回车间返工并先行动手打人这一事实与履行自身职责无关。《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四)患职业病的;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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