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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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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法律监管摘要互联网金融具有系统风险、支付风险和借贷风险,而法律监管立法滞后、监管取证困难、现有监管主体混乱,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的健康发展。本文认为要以信用为核心重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以消费者权益为基点确立相对应的责任体系,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的欺诈行为提出防范建议和惩罚措施。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监管作者简介:丁仲德,青岛大学附属医院;韩帅,山东省海阳市司法局;尤希,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
2、.12.096互联网金融是以云计算、支付平台、APP等网络空间为依托,实现融资、第三方支付和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我国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的一种重要表现,但因其准入门槛低且相关法律规范相对滞后,导致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较大的风险。为保护创新与普惠精神以及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研宄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法律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表现为系统风险、支付风险以及网络借贷风险等方面。(一0系统风险互联网金融由于高度依赖于计算机或者移动设备的软硬件配置,
3、因此具有较高的系统风险。首先是外部技术的风险,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而使用外部技术支持的金融机构,使用外部技术的工作人员不顾职业道德约束,严重时会发生伪造电子货币和欺诈等犯罪行为,同时以用户资料被窃取或泄露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盗窃行为时有发生。其次,互联网具有共享互动性,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融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依托于共同的双边市场,任何环节的失误或风险都有可能基于蝴蝶效应而影响整个网络系统。另外,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是用户信息保护问题。如在第三方支付中,往往是客户只需在网上或手机上输入支付帐号、密码进入就能获得该用户在这个平台上
4、的任何信息。由于支付平台很难核实客户的真实身份,经常发生信息被盗或者资金被转移的事件。同时,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匿名性和快捷性特点,支付双方进行“背对背”交易,真实性难以考量,从而增加了套现、欺诈等行为出现的风险。(二)第三方支付及其衍生的风险1.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第三方支付的主要业务处于金融理财业务和运营网络平台之间,是由支付清算组织所提供,因此第三方支付服务本质上属于结算业务。另外,这类网络支付平台在给予买卖双方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同时收拢了相当的在途资金,其吸收存款和网络结算等业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5、定,且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范围,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很可能成为套现和洗黑钱的平台。2.在途资金和虚拟账户资金沉淀的风险:在第三方支付业务运行时,暂时稳定的在途资金经常会存储在其在银行设立的账户里。这些在途资金存在于虚拟平台上可能会出现如下的风险:第一,网络具有方便快捷的特性,在途资金在交易未完成期间可能会继续积累,此时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的信用风险性会加大。第三方支付平台设立时的作用就是为网上交易双方给予担保,但是无机构会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担保。第二,为保证资金的运转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拥有大量资金,在内部交易模式之
6、中会延伸出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使用问题,但虚拟货币现在还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三)网络借贷风险1.法律政策风险及“长尾”风险:在网络借贷平台的现实运行时,可能会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是非法集资等状况产生。在2013年召开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对网络借贷行业的非法吸储行为作出了更加明确的定义,主要有三种情况:“庞氏骗局”、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和风险资金池模式。由于金融交易的边界被互联网金融扩大了,使得很多原来不参加传统金融理财的人群(即所谓“长尾”特征)得到了一定的利益。但这部
7、分人群专业知识、风险意识和抗压能力相对比较弱,加上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极易被经营者欺诈或是遭遇不公正待遇。同时这类人群的投资金额小同时聚集性不强,所以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成本会远远高于其带来的经济利益。2.征信系统与信息共享机制缺失:在当前的网络金融平台没有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进行信息对接。同时部分网络金融公司的操作程序不完备,风险控制、管理体系不完善,使得借款者信贷信息与现实有很大差距,交易冗杂性与不确定性的增加会严重影响债权者的风险意识。我国没有第二方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提供相关信息,也没有对违规借贷者显著
8、且有效的法律制裁。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比较突出,突出表现为立法滞后、监管取证困难、监管主体混乱等。(一)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立法滞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的特点有很大不同,现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并不明确,这样的后果也使得有关的监管立法也是相对落后的。当前金融监管部门的做法是“先发展,后规范”,在实现监督管理的同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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