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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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时间:2006年1月1日第一条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第五条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建设用地面积

2、大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应按《表二》的

3、规定相应折减。第八条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第九条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二)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三)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

4、,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第十条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代征或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它城市公共用地,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可按下列公式的计算方法增加容积率。公式一:FAR2=(S2/S1)×FAR1×0.2公式二:FAR2=(S3/S1)×FAR1×0.5其中:FAR1-核定容积率;FAR2-容积率增加值;S1-建设用地面积;S2-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S3-代拆城市公共用地面积。第十一条危旧房改造和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可按《表一》、《表二》和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适当

5、增加。第十二条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城市标志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参照本规定在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确定。特殊地区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第十三条在老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生态保护区、机场净空保护区等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第十四条未列入《表一》、《表二》的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

6、、文化、体育、工业、仓储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应按有关规划要求及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调整增加容积率:(一)建设用地原有容积率已超出本规定核定容积率的;(二)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四)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第十六条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本规定调整审批程序进行容积率调整,但容积率增加须符合周围环境要求,且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及周围设施所能承担的条件:(一)国家、省或市重大政策发生变

7、化的;(二)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城市规划调整或重大项目对建设用地所在区域的功能、环境、交通等条件产生较大影响的;(四)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市政配套或基础设施的。第十七条容积率调整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意向,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或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不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以及增加地下容积率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三)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经

8、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四)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应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第十八条本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按附录《名词解释》、《计算规则》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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