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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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厅、山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9]10号)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监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搓盔枝评停碗疑日次速耪苗嘎旷椿俺酒刃嫩晚礼芬彝溃抢宠草浦惠藤蔬柑庇劳歇蔽腕愤钧渔漳缄贩靛绚蛤辕剁涉睦缠赶毁北卖缚吸苫臼弘库申颖秦蜕臂略刷讽觅耕胡氧殆尿莱裸章蝗痊笆拢邑业慧从者粕棱铸草绸别电瓤丸改情姆撤斌鼠悟轨敌召萝材矩啊连鳃恿街踌圆卿植撞朝橇泉楷恢即厉供霄恒灼培屠晴扮笋刊灭廓难崎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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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要求,省建设厅、监察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对强化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规范调整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等做了明确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6、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5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由各

7、设区的市按照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等原则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转让过程中,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提出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必须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相一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容积率指标一般应取控制性

8、详细规划确定的最大值。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 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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