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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5
《保健食品行政处罚案由及查处依据汇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保健食品行政处罚案由及查处依据汇总案由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1、未取得有效许可证生产保健食品(一)生产未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2、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二)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活动的。2、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五)(三)(六)、(十)、(十一)、(十三)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
3、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
4、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
5、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六)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七)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批准的企业标准的保健食品。(违禁添加、重金属、细菌等都可以在前述各项找到依据,但功效成分不符,是否可以用四项,需讨论,但七扩大了适用范围,不是非常适合;另本条款前半项可以使用,如标签等,但是批准的企业标准不妥当;建议将不符合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纳入本条款范畴,因食品安全标
6、准包括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3、拒不召回(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被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批准的企业标准的保健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情形。《食品安全法》六十三条第五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7、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4、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保健食品情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
8、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5、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一)经营或者使用的保健食品无标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一)没收违法所得;(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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