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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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吴江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苏州市吴江区规划局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吴江区物价局文件吴综办〔2013〕17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湖高新区、太湖新城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公司),区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居民住宅小区(含动迁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能力,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现将《苏州市吴江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8—(

2、此页无正文)苏州市吴江区社会管理综合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市吴江区规划局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吴江区物价局2013年7月29日—8—苏州市吴江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安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小区的安全防范能力,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技防城、技防小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小区安

3、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一条小区安防设施一般由周界防护、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住户安全防范及小区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等四部分组成,主要包括周界电子防护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楼寓(可视)对讲系统(含门禁)、住户报警系统、监控中心等安防设施。第二条小区安防设施建设应纳入小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遵循“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原则,与小区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备案交付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吴江区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三条小区安防设施的—8—工程程序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规定。安全防范设

4、施的设计,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的有关要求。第四条小区安防设施建设所使用的产品、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并经安全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认证合格。第五条小区安防设施的设计宜同辖区公安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需符合《城市监控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等相关标准要求,系统的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三十天。第六条承接小区安防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监理企业在配备项目现场监理机构时,应选配

5、相应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外省、市来本区承接安防设施工程建设的,应在吴江区设立相应分支机构和维保机构,或者委托吴江区具有相应资质、技术力量的单位承担日常维保服务,并签订委托协议。二、小区安防设施的评审和验收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向区公安局技防办提交小区安防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取得设计方案预审受理单,申报方案评审。区公安局技防办受理评审材料并预审通过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等规范要求—8—进行安防设施设计方案论证,出具《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设计方案经论证评审

6、合格的,由区公安局技防办出具《安全防范系统评审合格意见书》。新建小区建设单位在首次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防范系统评审合格意见书》。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评审合格的设计方案组织项目招投标和工程实施,并纳入监理委托内容,不得擅自改动。如有重大变更,应按程序重新申报方案评审,待评审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系统安装调试开通后,建设单位应做好试运行记录,并能够有效接入辖区公安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范对安防设施工程进行初验。重大、重点和大型技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向区公安局技防办办理委托检测手续,由公安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

7、系统检测,出具系统检测报告,作为工程验收的前置条件。第九条初验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技防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取得竣工验收备案预审受理单。预审通过后,区公安局技防办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单位、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物业及一定数量的安防技术专家,按照《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的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可分批建设、分批验收),出具《安全防范系统验收意见书》。安防设施经验收,符合小区安防技术标准规范的,由区—8—公安局技防办向建设单位出具《安全防范系统备案证明》。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手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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