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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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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第四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建筑垃圾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
2、理。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本市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原则对生活垃圾进行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17—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目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动员市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3、、交通、农村工作、商务、卫生、工商、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宣传、普及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知识。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外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中小学校课程。第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并有权了解相关的政府及
4、企业信息,举报、投诉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第八条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标准、规范以及相关规定,提供安全、稳定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服务。—17—本市鼓励、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循环利用等领域。第九条本市坚持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采用焚烧处理、生化处理、卫生填埋等方法综合处理生活垃圾,逐步减少垃圾填埋量,支持有关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应用,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提倡单位和个人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第十条本市对
5、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生活垃圾管理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设施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第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县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区、县生
6、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本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确定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和处理工艺、能力。第十三条编制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城乡规划,应当依法征求专家、社会公众及设施周边居民—17—的意见。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四条本市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重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的统筹安排,制定年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与
7、运行。第十五条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市容、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管理技术标准,根据设施的工艺和规模,对设施周边地区实施规划控制。第十六条本市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及周边环境保护建设,给予投资、土地等方面的支持与保障。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时,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就项目处理工艺、规模、服务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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