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颠倒新题目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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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颠倒新题目的探究目录一、举证责任颠倒的证实机制及其界定……………………………………….1二、举证责任颠倒的价值取向………………………………………………….5三、举证责任颠倒的对象……………………………………………………….7四、举证责任的使用范围……………………………………………………….10五、举证责任颠倒的司法裁量………………………………………………….11六、举证责任"颠倒"是相对于举证责任的"正置"而言的,举证责任的正置是基础和原则,由证据法和程序法作出规定;①举证责任颠倒是由实体法根据社会的发展而具体规定的,是以法律规范要件分类说这一正置为基础而产生的

2、概念和例外,而我国立法的规定和理论所讨论的举证责任颠倒并没有以法律规范要件分类说为基础,就所谓"正置"还未形成同一的看法,颠倒的定义就更存在这样那样的新题目。目前对举证责任的颠倒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将举证责任定义为:"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因这类定义把举证责任颠倒限制在侵权诉讼中,称之为侵权颠倒说。二是将举证责任颠倒定义为:"原告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说明,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类定义不再把举证责任限制在侵权诉讼中,故姑且称之为泛颠倒说。侵权颠倒说把举证责任颠倒限制在侵权诉讼中,是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某些非凡侵权中实行举证责任颠倒。但这是不

3、是就意味着在此领域之外,举证责任颠倒就无用武之地呢?实在不然。有些非侵权的场合,也会出现举证责任颠倒的情形,对此《证据规定》第四条除规定了八种侵权外,在其他条款对非侵权的情形亦作了相应规定,并赋予法官非陪举证责任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侵权颠倒说的定义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泛颠倒说克服了侵权颠倒说的上述错误,不再把举证责任颠倒限制在侵权领域,这是其进步。但是侵权颠倒说中存在的另一个错误却被泛颠倒说连锅端过来了。即把举证责任颠倒限制在原被告之间,原告提出主张,由被告举证否认。举证责任颠倒确实常发生在原被告之间,但并不限于此。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也会出现举证责任颠倒的情形。比如,甲诉乙

4、侵犯其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此时甲是原告,乙是被告,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应实行举证责任颠倒,乙应承担举证责任。在甲乙诉讼过程中,丙发现甲乙争执的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是自己的专利,于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无疑也应实行举证责任颠倒,由甲乙承担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颠倒已不再仅存在于原被告之间,同时还存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原被告之间。另外,举证责任半阔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其中行为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往返转移,无所谓颠倒不颠倒,颠倒的只能是结果责任。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应将举证责任颠倒定义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不用自己承担结

5、果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结果责任。一、举证责任颠倒的证实机制及其结定立足于和举证责任正置的对立,举证责任可基本定义为对方当事人对主张者主张的特定事实本身(主张的事实为单一法律事实的情况下)或该事实的部分要件(主张的事实为事实构成的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但要全面界定举证责任颠倒,还需明确举证责任颠倒的证实机制,也即就颠倒证实的事实内容进行证实的方式。就此新题目仍需和举证责任正置比较来看。就举证责任正置而言,其证实机制是主张者对其主张的事实从肯定其成立的角度进行证实。而举证责任颠倒,则由对方当事人积极该主张事实或其部分要件进行证实。显然,从逻辑上讲,由于当事人双方对该事实主张存在争议,

6、对方对该主张所持为单纯反驳的态度(如非单纯反驳,则属于另外一个主张,不再是举证责任新题目),故法理上无从要求对方当事人和主张者做同样证实,也即不能从肯定主张成立的角度进行证实,而只能从否定该主张事实或其部分要件成立的角度进行证实。着就涉及对特定事实主张的两种证实机制,即肯定其成立的机制和否定其成立的机制。这是一个逻辑新题目,就对象而言,欲证实其特定状态,无非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肯定该特定状态而证实;二是通过否定该特定状态证实。应当看到,两种证实方式的证实效力是相同的,并无高低之别。②举证责任正置和颠倒的相应证实正是源于此逻辑。需要指出的是,在举证责任颠倒下,如对方当事人不能完成其反驳

7、证实,则该主张成立,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从效果上看,这里存在着一个推定,即先推定该主张或其部分要件成立,如不能否定该主张成立,则其成立。按照这种理解,举证责任颠倒应产生于推定机制,过错推定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的概念更强化了这一熟悉。那么,举证责任是否产生于推定?这种推定和《有关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6gt;若干新题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第(3)项规定的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是否相同呢?这是界定举证责任必须明确的新题目。我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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