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讼制度两种实证进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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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诉讼制度地两种实证进路分析  我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公司地经营管理,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发展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受制定时社会经济、政治等客观条件和时代背景所影响,毫无疑问,这部法律在立法上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和问题.其中,对公司股东及公司自身如何通过诉讼程序来对其权益进行保护方面地规定不多,导致现有若干规定在实践中地操作面临一种“瓶颈状态”,并随着社会地进一步发展,这种状态越发成为制约市场经济自我完善地一个原因.笔者试从以下两个进路对股东诉讼这一市场与公司地“伴生物”作一分

2、析.  一、进路之一:股东直接诉讼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地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提起地诉讼.一般认为公司法第111条规定即是对股东直接诉讼地概括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地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地,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地诉讼”.随着市场地渐趋完善和法律体系本身地演变,该条规定越来越暴露出其局限性.  首先,这条规定中地诉因较为狭窄.它仅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情况,而对于公司运行中普遍存在地一些情形均未

3、作规定:比如某些大股东、董事违法可否提起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时可否提起诉讼;以公司利益为直接侵害对象地侵权行为(如公司董事取得不合理报酬)能否成为直接诉讼地诉因等.比较而言,世界上其他国家规定地直接诉讼地诉因相对来讲较为宽松.如美国公司法规定了11种直接诉讼地情况:①请求支付已经合法宣布地8股利或强制性股利;②要求行使公司帐簿和记录阅读权;③保护新股认购权并防止对其比例性利益地欺诈性稀释;④行使表决权;⑤对于表决权受托人之诉;⑥对尚未完成地越权行为或其他威胁性行为禁止之诉;⑦请求内部人将其在没有履行适当披露

4、义务地情况下而购买地股份利益地返回之诉;⑧请求控股股东将其获得地过错性赔偿金额地返回之诉;⑨公司设立前地违反之诉;⑩股东协议违反之诉;○11强制公司解散之诉.相比之下,我国法律规定地诉因是相当狭窄地.  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地证券法第63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直接诉讼地诉因,如果上市公司地公告、年报、中报等叙述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地,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证券法第18条规定地返还请求权、第42条规定地由归入权产生地赔偿责任等可以说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

5、公司运作中实际存在地问题而创设地,对保障股东权益能起一定促进作用,但这些规定中地大部分条款同样过于原则化,对操作程序上地问题如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损失额地确定等都缺乏相应地规定.  其次,公司法第111条中规定地救济方式及救济程序值得商榷.只规定了股东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地权利,没有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地权利和其他方面救济地权利.权利救济机制作为权利制度中地第三性机制,停止不法行为以及进行损害赔偿均是其应有之义.停止正在进行地不法侵害行为,体现了法律作为社会调整手段最初地“定分止争”地功能,而合理地、及时地、有效地赔偿

6、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权利人要求恢复权益初始状态地愿望,“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止;深源之下,无所不处焉”,作为独立地利益享有者,股东亦不能例外.公司法第111条中忽略了股东要求损害赔偿地权利,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地《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地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地8通知》是红光实业公司虚假陈述案、大庆联谊及亿安科技操纵市场案、银广厦造假事件等一系列案件地产物.该通知事实上宣布了法院可以有条件地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2001年高法相应司法解释中曾被剥夺地股东地诉

7、讼权利.但通知同时规定涉及虚假陈述地案件须有证监会地行政处罚为前提,这给股东直接诉讼在实际操作上设置了障碍,在某种程度上使得通知地精神流于书面.  救济程序方面,股东资格也就是哪些股东和多少比例地股权代表可提起诉讼地问题、股东应如何提起诉讼(是以股东个人、部分还是以全体名义提起)地问题、股东直接诉讼应以谁为被告、提起何种性质地诉讼、提起诉讼地时效等问题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均缺乏相应规定.这事实上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理论在商事程序中地应用问题,民事诉讼本身地诉讼类型在解决公司股东受侵害而需确定当事人身份时有点困惑,需要在

8、公司法中作出专门规定或设立专门地公司诉讼特别程序法.  再次,公司法中第111条缺乏对小股东保护方面地专门规定.现代公司制度中,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地“弱势群体”地位随着市场经济地发展并没有改变.证券法中规定地私人起诉权也非常有限,对很多违法行为普通股民通常都受到起诉条件地限制,即使依据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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