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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Ⅺ部分 “区 域”第1节 一般规定第133条 用 语为本部分的目的:(a)“资源”是指“区域”内在海床及其下原来位置的一切固体、液体或气体矿物资源,其中包括多金属结核;(b)从“区域”回收的资源称为“矿物”。第134条 本部分的范围1.本部分适用于“区域”。2.“区域”内活动应受本部分规定的支配。3.关于将标明第1条第1款第(1)项所指范围界限的海图和地理坐标表交存和予以公布的规定。载于第Ⅵ部分。4.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影响根据第Ⅵ部分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或关于划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界限的协定的效力。第135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
2、本部分或依其授予或行使的任何权利,不应影响“区域”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或这种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第2节 支配“区域”的原则第136条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第137条 “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1.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使,或这种据为己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2.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这种资源不得让渡。但从“区域”内回收的矿物,只可按照本部分
3、和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予以让渡。3.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除按照本部分外,不应对“区域”矿物主张、取得或行使权利。否则,对于任何这种权利的主张、取得或行使,应不予承认。第138条 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各国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应按照本部分的规定、《联合国宪章》所载原则,以及其他国际法规则,以利维持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相互了解。第139条 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1.缔约国应有责任确保“区域”内活动,不论是由缔约国、国营企业、或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所从事者,一律按照本部分进行。国际组织对于该组织所进行的“区域”内活动也
4、应有同样责任。 * 编者注:“或具有缔约国国籍的”,按英文本应为“或具有缔约国国籍、或受其有效管辖或为其国民的……”。 2.在不妨害国际法规则和附件Ⅲ第22条的情形下,缔约国或国际组织应对由于其没有履行本部分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共同进行活动的缔约国或国际组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如缔约国已依据第153条第4款和附件Ⅲ第4条第4款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以确保其根据第153条第2款(b)项担保的人切实遵守规定,则该缔约国对于因这种人没有遵守本部分规定而造成的损害,应无赔偿责任。3.为国际组织成员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本条对这种组织的实施
5、。第140条 全人类的利益1.“区域”内活动应依本部分的明确规定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也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和尚未取得完全独立或联合国按照其大会第1514(XV)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大会决议所承认的其他自治地位的人民的利益和需要。2.管理局应按照第160条第2款(f)项(i)目作出规定,通过任何适当的机构,在无岐视的基础上公平分配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第141条 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区域”应开放给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专为和平目的利用,不加岐视,也不得妨害本部分其他规定。第142
6、条 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1.“区域”内活动涉及跨越国家管辖范围的“区域”内资源矿床时,应适当顾及这种矿床跨越其管辖范围的任何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2.应与有关国家保持协商,包括维持一种事前通知的办法在内,以免侵犯上述权利和利益。如“区域”内活动可能导致对国家管辖范围内资源的开发,则需事先征得有关沿海国的同意。3.本部分或依其授予或行使的任何权利,应均不影响沿海国为防止、减轻或消除因任何“区域”内活动引起或造成的污染威胁或其他危险事故使其海岸或有关利益受到的严重迫切危险而采取与第Ⅻ部分有关规定相符合的必要措施的权利。第143条 海洋科学研究1.“区域”内
7、的海洋科学研究,应按照第XIII部分专为和平目的并为谋全人类的利益进行。2.管理局可进行有关“区域”及其资源的海洋科学研究,并可为此目的订立合同。管理局应促进和鼓励在“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并应协调和传播所得到的这种研究和分析的结果。3.各缔约国可在“区域”内进行海洋学研究。各缔约国应以下列方式促进“区域”内海洋科学研究方面的国际合作:(a)参加国际方案,并鼓励不同国家的人员和管理局人员合作进行海洋科学研究;(b)确保在适当情形下通过管理局或其他国际组织,为了发展中国家和技术较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发展各种方案,以期:(i)加强它们的研究能力;(ii)在研究
8、的技术和应用方面训练它们的人员和管理局的人员;(iii)促进聘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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