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范文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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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人XXX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款规定,针对专利权人XXX的专利号为XXXX,名称为“XXX”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申请日为XX年X月X日,优先权日为XX年X月X日,公开日为X年X月X日。请求人认为上述实用新型(发明)不符合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供的如下证据:1、CNXXXXX中国专利说明书,其公开日为X年X月X日。2

2、、USXXXXX美国专利说明书及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X年X月X日。上述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宣告本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按照《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按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

3、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XXX,对比文件1是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其中公开了一种XX,其中包括(论述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发明点,不同的名字后面加括号备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效果相同(公开了相同的技术方案,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带来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真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当然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X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X进一步限定了

4、“XXXX”,写出作用。对方文件2公也开了一种XXX,其中……,由其说明书第X页第X段以及附图X可知(详细解释,进行推断),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XXXX”问题(解决的技术问题),会显而易见地将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引入到对比文件1中,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进而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X所限定的技术内容。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X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新型写法,发明写法为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X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A、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指出:权利要求

5、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X引用权利要求X,其中限定了“XXX”,但在引用权利要求X中并不包含“XXX”,因此对于“XXX”的限定毫无基础,造成了权利要求X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B、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指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X引用权利要求X,其中限定了“XXX”,但在说明书中没有并未记载“XXX”内容,权利要求X并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C、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指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

6、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X引用权利要求X,其中限定了“XXX”,仅仅是表述了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的技术效果是“XXXX”,并未记载通过何种技术手段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而在说明书中记载,本专利是通过“XXX”这一特定的技术手段来实现XXXX。因此,权利要求X并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以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的技术特征

7、。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仅仅是表述了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的技术效果是“XXXX”,并未记载通过何种技术手段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XXXX”,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2款有关独立权利要求应该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的技术特征的规定。(从属权利转为专利法26条第4款)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X、X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X-X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X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X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请求专利

8、复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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