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政府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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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省级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是财政监督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省级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工作,提高检查工作效率,根据《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监〔2007〕82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及《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8〕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在省财政厅统一领导下,由安徽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非税局)组织实施的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对象为省级政府非税收入执收

2、执罚部门(单位)、受托执收单位及代理银行。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检查范围为一定会计期间内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资金管理和票据管理等情况。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出具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第二章检查准备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检查方式分为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种方式。(一)年度检查。每年年初,省非税局根据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政府非税收入工作实际,研究制订本年度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工作计划,报厅监督检查局统筹确定。原则上,对省直部门单位的年度检查每三至四年循环一

3、次。(二)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确定检查对象。专项检查可参照年度检查的形式进行。政府非税收入年度检查与专项检查可结合进行。第七条 确定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应由不少于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除涉及国家机密的检查事项外,必要时,可聘用具备检查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市县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人员参加。政府非税收入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被检查单位有权要求财政部门责令其回避。第八条 制定检查方案。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收集被检查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收入收缴、票据领购和使用等相关信息,

4、研究制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人员分工、检查方法、时间安排等检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报局领导审定。检查实施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报送检查、进驻检查等方式进行。第九条 组织学习培训。检查组应指定专人对涉及检查事项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汇集、整理,组织检查人员学习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十条 拟定检查文书。检查组实施检查之前,应拟定“财政检查通知书”(附件1)、“送达回证”(附件2)、“被检查单位资料清单”(附件3)及“被检查单位申明书”(附件4)等检查文书。财政检查通知书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统一格式制定,按财监便函文号发文,内容包括:   (一)被

5、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进点(或送审)时间;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第三章 实施检查第十一条财政检查通知书一般应于检查组实施检查前3日下达被检查单位。检查组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的,报经厅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可在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被检查单位资料清单”及“被检查单位申明书”同时送达被检查单位。第十二条被检查单位收到检查通知书时,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随后做好检查的

6、前期准备工作。第十三条检查组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检查。第十四条检查人员的纪律要求:(一)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不得自行删减工作程序或违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或擅自处理;(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三)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第十五条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召开见面会,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目的、范围、内容、时限以及工作安排、要求等;同时被检查单位应向检查组

7、报告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会计人员配备、财务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以及近年接受检查(审计)等相关情况。第十六条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检查资料,填报被检查单位申明书并签章,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应认真查阅验收被检查单位按资料清单报送的有关检查资料,签字并妥善保管。若有遗漏,要求被检查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第十八条 检查组通过以下方法检查取证:(一)查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二)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电子数据等;(三)盘点现金、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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