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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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  支付结算的原则,是指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守的准则。支付结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款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  办理支付结算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央行)统一规定印刷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刷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它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

3、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它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有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

4、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四)填写票据、凭证的基本要求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具体要求如下: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书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字。 

5、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面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

6、理。大写日期未按规范要求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办理的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这四个。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7、和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填开户申请书。单位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

8、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下列情况存款人应办理变更手续: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3.银行结算账户撤销  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它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时的行为。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账户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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