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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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概述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更改(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①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②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

2、为。【辨析1:更改VS变造】(1)行为人不同:更改是原记载人进行更改,变造是“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行为进行改变;(2)手段不同:更改是“明目彰胆”地改,改动完毕原记载人还要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变造是“悄悄地”改,通过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手段,竭力掩盖改造痕迹;(3)辨别的难易程度不同:更改是票面上直接可以判断出来的改动;变造是一般人(没有火眼金睛)无法从票面上判断出来的改动;(4)性质不同:对票据、结算凭证上除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外其他事项的更改是合法的更改;变造则是一种非法行为,构成票据欺诈。【

3、辨析2:更改VS授权补记】更改是记载事项已经载入票据,原记载人又将该事项进行更改;而授权补记是将需要记载的相应内容暂时不记载,由有权人员事后补充记载。授权补记事项主要包括:(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2)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签章(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

4、或者”盖章。3.出票日期(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例题·单选题】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3月15日”,其规范写法是()。(2011年)A.贰零壹壹年零叁月壹拾伍日B.贰零壹壹年叁月壹拾伍日C.贰零壹壹年零叁月拾伍日D.贰零壹壹年叁月拾伍日【答案】B【解析】是否加“零”或“壹”是从防止变造的目的出发的,其实无须死背,结合本题:(1)4个选项关于年份的表述

5、完全一致,无须考虑;(2)“3月”,如果变造为“13月”或“31月”、“32月”,蒙不了人,不必加“零”,排除选项AC;(3)“15日”,如果只写为“拾伍日”,则非常容易被变造为“贰拾伍日”,为了防止变造,应当写为“壹拾伍日”,选项B正确。4.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5.规范化简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表——1方式票据(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

6、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基本要求(1)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按规定开立、使用帐户;(3)签章和记载事项应真实;(4)填写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可使用繁体字,不得自造简化字;(2)到“元”为止的,其后写“整”,到“角”为止的,可写“整”,到“分”为止的,不写“整”;(3)大写金额前应标“人民币”,数字紧接其后,不留空白;(4)小写金

7、额中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书写;(5)小写金额数字前应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6)票据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一)银行结算帐户(一)开立1.核准制和备案制“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只需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下列账户的开立,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QFII专用存款账户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

8、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是,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1)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2)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3.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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