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稽核检查处罚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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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稽核检查处罚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职能作用,完善稽核制约机构,规范稽核检查处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稽核检查处罚决定》以及其它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合作各级稽核部门,对所辖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信用社(部)及所辖信用网点(包括公司和其它经济实休)和个人在各项业务活动中,违反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行为实行处

2、罚和处理,包括稽核查出的问题和稽核介入查处的问题。第三条信用合作各级稽核人员依法依章行使稽核监督权,被稽核单位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接受稽核或处罚和处理,不得拒绝、干预、刁难和打击报复,否则要追究有关领导与责任人的责任。第四条各级领导要重视、支持稽核人员的工作,对稽核人员查出的各种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要及时研究与处理。稽核人员既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又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第五条对信用社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以下相应的处理和处罚:一、稽核处罚1、收缴非法所得;2、责令赔偿经济损失;3、罚款。二、稽核处理1、调

3、整帐务;2、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3、通报批评;4、建议撤销荣誉称号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5、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罚;6、构成案件或犯罪的移交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三、以上稽核处罚处理可以并处第二章处罚处理第六条对存款业务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一、存款被冒领或被骗取的,按冒领或被骗金额视情节对责任人处以10—100%罚款。二、存款透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透支存款及13.3‰的利息,并对责任人视情节按透支金额(无论稽核日红定是否填平),每天处以1—5‰,且每笔不低于50元的罚款。三、存款余额和结构弄虚作假的,应责

4、令限期纠正,除没收所得奖金和收入,建议有关部门取消骗得的荣誉外,并对责任人视金额大小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四、吸收存款不按规定交帐、入帐和私下动用客户存款的作挪用公款或贪污查处,责令其责任人退赔全部款项,并视情节按挪用金额每天处以5—10‰的罚款。第七条对贷款业务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一、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工前调查而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按规定进行项目评估谁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不签订或不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使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担保抵押贷款不合法规;违反信贷政策原则和其他条件发放贷款;贷后发现借款单位(个人)违规

5、、违法使用贷款或只借不还,未按规定追回贷款和停止发放新贷款等视贷款余额大小每笔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造成贷款损失的(含已作呆帐核销或符合催收或呆帐贷款条件),再按损失金额对责任人处以5—20%的罚款。二、未按贷款期限管理贷款和及时调整贷款形态;违反规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对到、逾期贷款、催收贷款不按规定及时采取催收措施;贷款凭证印章不齐,贷款用途、期限、利率、借款单位(个人)、贷款审批人及其他要求填写不全等问题。对责任人(网点包片责任人)按每笔处以1000元罚款。三、超越审批权限发放贷款;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有权

6、审批人审批发放贷款;发放自批自贷、互批互贷和冒名顶替贷款;为谋取私利发放违章贷款等问题。除责令责任人限期收回贷款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对责任人处以100—2000元的罚款。四、以信用社名义作经济担保的,限期由责任人撤消经济担保,并按担保金额处以5——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五、丢失借款合同、借据等重要资料的,责令责任人限期找回或补办借款合同、借据,处以100—2000元的罚款。六、以各种名义向借款单位(个人)收取好处费为个人所得或集体私分;利用职权骗取贷款与人合伙牟利;挪用资金私自放贷牟利;玩忽职守造成

7、资金损失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全部贷款,退回并没收个人所得和私分款项,并按贷款金额处以10—15‰的罚款。七、收贷不按规定及时交帐,作挪用公款查处,并对责任人按挪用额每天处以5‰且每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八、利用非贷款科目发放贷款的,除责令将贷款归属到正确会计科目中外,并对审批责任人和经办人每笔处以100—500元罚款,对主管会计和记帐会计每笔处以50—100元的罚款。九、对虚放虚收贷款,弄虚作假掩盖贷款风险的,并按损失金额的2%罚款。十、实物收贷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并按损失金额的2%罚

8、款。第八条对资金、计划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一、突破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的,要限期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二、拆出、拆入资金违反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社与社之间拆出,拆入必须经县联社审批;凡出外系统或系统内出县的必须报经地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出地市的必须报经省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拆出、入资金)以及向异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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