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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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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摘要】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则是证据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证人作证难的问题却长期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制约着诉讼程序效能的充分发挥,所以,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就势在必行。随着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庭审改革的关键环节,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因此,该文以刑事诉讼为主要考察对象来探讨如何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首先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其影响进行了阐述,接着客观分析了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最后在立足我国具体国情和借鉴其它国家证人作证制度的基础上,对如何构建
2、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机制和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 【正文】 引言36 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从起诉到裁判乃至执行,一切诉讼活动都围绕着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裁判展开,可以说离开诉讼证据就没有诉讼活动。我国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类型,其中证人证言在诉讼证据中因其生动、具体、形象而占有重要的地位。在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以帮助司法人员发现和收集其他证据;可以用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甚至是主要事实的根据;可以揭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虚假陈述。然而目前我国证人出庭率却很低,绝大多数案件没有证人出庭,
3、即使有的案件证人出庭了,也只是个别证人出庭,而且现实中以没看清、记不得等理由或因某种偏私或害怕而不知或不实陈述案件事实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以致证人之作证功能大打折扣,使得诉讼法所确立的对抗式诉讼活动基本上处于控辩双方唱对台戏的状态。[1]证人作证难已成为影响某些案件的质量和制约司法公正的瓶颈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作为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诉讼程序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有必要予以完善。为此,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其影响,接着客观分析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最后,在借鉴其它国家证人作证制度的基础上,将提出解决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具体对
4、策。 一目前我国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其影响 证人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参加者,他通过正确表达其感知的案件事宜以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因此证人出庭作证成为法庭审判的重要环节。一般而言,证人只有出席法庭审理才能将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予以澄清,诉讼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在文明法治社会,公民作证是较自然、很平常的事情。美国76岁的霍华德太太坐轮椅前来为与已不相关的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作证而自然死亡于美国底特律地方法庭上。[2]这一事件从侧面反映了国外证人的社会责任感、个人诚实感及其较高的法律意识。然而在我们国家虽然人民法院在审判中推行以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和所有定案证据
5、均经当庭质证、认证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规中都明文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一项法律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拒不出庭作证或做假证的现象较为普遍,还有些证人则不敢出庭作证,而且这种现象相当盛行,根本无法得到有效遏制。36 经过调查研究表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实际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在全部提供证言、鉴定结论的证人、鉴定人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不会超过10%。即使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文明程度较高的地区,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比例也不高,有的甚至低于5%。[3]深圳市中院证人出庭作证率一直在2%一5%之间徘徊,烟台中
6、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低于1%。[4]北京市中院统计在该院辖区2005年度审理的案件共5500件,证人出庭的只有29件,只占案件总数的1%。[5]山东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3年来,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只有1%,且都是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没有一个证人出庭作证。广西南宁市两级法院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情况是:2000年结案1818件,证人出庭作证6件,占0.33%;2001年结案2002件,证人出庭作证14件,占0.7%;2002年上半年结案1103件,证人出庭作证14件,占1.27%。[6] 上述数据虽然仅仅是全国法院的几个例子,但是基本上可以反映出目前我国审判实践中证人
7、不出庭作证或证人出庭率极低的现状,这一现状的确令人非常担忧。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了司法实践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一、易使人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疑虑。追求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作为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讲究公正性,法院审理案件主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何以以事实为依据?则是主张整个案件审理的真实性,因此,就要有大量的证据予以证实。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基本上是以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七种证据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作为起诉指控的依据来证明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而对此证据在庭审中经过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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