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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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内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研究摘要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只能在婚姻关系终结时才能予以分割。婚姻家庭关系本身属于亲属法的范畴,具有伦理关系的本质,不能在婚姻存续期间轻易的分割共同财产。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共同财产,针对此本文在探讨共同共有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国内外关于夫妻婚内财产分割的争议和规定。得出了夫妻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在实践上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运用的谨慎性。  关键词共同共有非常财产制共同财产分割  中国分类号:D92

2、0.5:A  一、关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梳理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这是首次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是基于民法上共同共有为基础的,共同共

3、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的关系,共同的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或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或是基于合同的约定,如合伙关系。其次共同共有没有共有的份额,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平等的承担义务。婚姻家庭是组成一个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对于社会的稳定及和谐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夫妻是家庭最核心的成员,广泛的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因此夫妻共同财产是关乎夫妻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立法和

4、司法上都十分重视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对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规制则显得比较慎重,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在共同关系的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因为夫妻间共同共有是基于婚姻关系形成的,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尤其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夫妻间的共有财产的数量和内容都呈现了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仅牵涉到夫妻双方的利益,而且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物权法》九十九条则是比较慎重的对于共同共有的问题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本条指出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理由丧

5、失或者有重大理由请求分割的时可以请求分割,所以说法律并没有完全的限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够分割共同财产。但是亦如法律所言没有重大的理由不能请求分割共同的财产,因此,常态的情况是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请求分割,除非有重大的理由。  二、国内学者对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争议  司法解释三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并对共同共有的分割的重大理由有了具体的规定,国内的龙翼飞教授认为可以不解除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特定的事由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因为物权法规定基于重大理由可以不解除共有关系而分割共有财产,这样

6、的规定对于婚姻当事人来说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保护自己财产。现实生活复杂多变,夫妻一方可能出于种种考虑不愿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不能解除婚姻关系。如果法律只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可能导致夫妻一方的财产被另一方所侵犯,法律应当给婚姻当事人提供另外一种救济途径,就是赋予婚姻当事人一种在不解除身份关系的情况下保护自己财产的权利。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则持相反的意见,他认为在司法的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的做法一般是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

7、婚姻法》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但是由于夫妻财产关系与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所以婚姻法规定了约定财产制,那也只能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其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借用外力来迫使对方进行财产分割,所以法院不宜受理此类案件。持类似观点的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陈明侠。他认为物权法虽然突破性的规定“重大理由”也可以成为不解除共有关系而分割共同财产的依据。但是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因就是婚姻关系有其特殊性,不离婚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国内的学者针对该问题有着不同的见解,同

8、时在实践中关于婚内共同财产的分配有的法院采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审结的,笔者认为,该种处理方式并不合适,所谓的“支配”是指依权利人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处分,即是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就所有权而言,支配权针对的是完整的所有权,对支配权进行分割本身就是对所有权进行分割,就共有权而言,对共有财产支配权的分割本质上就是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因此笔者比较赞同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的规定,因为社会的复杂性、生活的多样性,不能僵化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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