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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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特别程序概述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一.特别程序的概述(一)特别程序的概念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类型的民事非诉讼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是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二)特别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还具有的区别区别类型对案件提起的要求审判组织审限诉讼费用撤销原判作出新判决的程序特别程序采用申请的方式提起(除选民资格案件外)像法院提出申请的人,称为申请人以独任审判为原则,以由合议庭审判为补充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参加选民资格在选举日前审

2、结,且审限不得延长,其他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当事人不交纳诉讼费用可以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原审法院依照特别程序查证属实后,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通常诉讼程序必须以起诉的方式提起,提起诉讼的人称为原告依审级的不同或试用的程序不同而异普通程序审限6个月,简易审理的3个月第二审3个月或30日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在审,经在审后,由再审法院决定(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1.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符合民事非诉讼程序特征的第三条民事非诉讼

3、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征的第一条民事非诉讼程序具有分立性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选民案件资格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二)申诉处理前置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处理后→仍有意见→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有异议,先申诉,处理后,有

4、意见,再起诉)也就是说,任何人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意见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就该选民资格问题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对该申诉处理后,如果仍然有人对该申诉处理结果有意见,才能向选举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三)选民资格案件的提起和审判程序起诉管辖审判组织审理判决选民资格案件,必须由起诉人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地1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必须采用合议制,而且只能有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开庭审理开庭前

5、通知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有关公民(与选民名单的错误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并没有起诉的公民,亦即公民本人)参加庭审主要是通过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的陈述、举证、质证以及对他们的询问,查明有关事实,确认选民名单是否存在错误(四)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除与特别程序中其他案件的审理程序存在共同之处外,还具有以下特点:(一)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程序(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公民对选民名单的申诉为前置程序(三)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仅解决选民资格问题(

6、四)选民资格案件不适用调解。选民资格的有无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以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意志为转移(五)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裁判均有时间限制对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并将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以保证有选举权的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所作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任何人不得声明不服。(六)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如果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有特用特无特用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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