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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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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刑诉法修正案看检察机关侦监工作的机遇与挑战时隔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次迎来大幅修改。“刑诉法像一把双刃剑,这边锋利一点就偏向保障人权,那边锋利一点就偏重于控制犯罪。如何保障两者的平衡,是刑诉法的最大问题。”针对新的刑诉法修正案中关于侦查监督工作作出的修改,本文将结合实际办案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对刑诉法修正案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探讨,从而为检察院更好履行侦查监督工作职能提供建议。 关键词刑诉法修正案侦查活动监督诉讼监督职能扩展 简介:吴妙贤、张敏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D
2、926.3:A:1009—0592(2012)09—151—02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刑诉法的修改在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的大部分职权也都与刑诉法密切相关,因此,作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科,如何积极主动的应对刑诉法修改对侦查监督业务工作提出的挑战,如何在新形势下切实履行好检察职能,是当前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侦查监督工作影响
3、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增加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修正案是为了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增加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和对在押人员权利进行救济的意识,有利于破解羁押率过高的难题,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 二是强化检察院对侦查
4、活动的监督。为保护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等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此,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
5、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三是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条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并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四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修改后的刑诉法
6、在原刑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五是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其中,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
7、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六是设置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法律的生命时隔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
8、次迎来大幅修改。“刑诉法像一把双刃剑,这边锋利一点就偏向保障人权,那边锋利一点就偏重于控制犯罪。如何保障两者的平衡,是刑诉法的最大问题。”针对新的刑诉法修正案中关于侦查监督工作作出的修改,本文将结合实际办案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对刑诉法修正案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探讨,从而为检察院更好履行侦查监督工作职能提供建议。 关键词刑诉法修正案侦查活动监督诉讼监督职能扩展 简介:吴妙贤、张敏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D926.3:A:1009—0592(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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