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鉴定人制度的完善

浅析民事鉴定人制度的完善

ID:22424701

大小:56.12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29

浅析民事鉴定人制度的完善_第1页
浅析民事鉴定人制度的完善_第2页
浅析民事鉴定人制度的完善_第3页
浅析民事鉴定人制度的完善_第4页
浅析民事鉴定人制度的完善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析民事鉴定人制度的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析民事鉴定人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民事鉴定人制度存在“规出多门,相互矛盾”的立法缺陷,混合型的鉴定人管理模式呈现制度设计原则化、权责体系模糊等不足,加之法律尚未确认鉴定人法定的出庭作证义务,使得民事鉴定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面对诸多问题。健全立法、强化鉴定人主体资格认证、加强对鉴定人的监督制约、设定鉴定人出庭的法定义务和保障鉴定人的执业权利是完善民事鉴定人制度的有效途径。关键词民事鉴定人监督管理履职保障作者简介:叶高山,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研宄方向:诉讼法学;赵曼玲,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中图分类号:D918.9文献标识码

2、: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36-02一、民事鉴定人制度的比较分析(一)国外民事鉴定人制度的现状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鉴定制度的设置有一定的特点,特别突出的是:诉讼中的鉴定程序由当事人启动,鉴定人的聘请与薪酬由当事人决定,鉴定人具有当事人的科学辅助人、事实证人等多重身份。另外,英美法系的鉴定人采取法庭审查制度,只要具备专门的科学知识和技术,经法庭审查准许,均可以取得鉴定人资格。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由法官启动鉴定程序并委托鉴定,法庭运用鉴定手段查明案涉争议专门性问题。德国诉讼法规定:鉴定

3、人是法官科学上的辅助人和帮助法官认识活动的人。鉴定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弥补法官专门知识的不足,帮助法官进行认证。同时,大陆法系的鉴定人资格认证采取法定主义,鉴定人资格《鉴定人名册》,鉴定结论对法庭裁决具有约束力。相比两大法系鉴定人制度,英美法系鉴定人制度通过专家证人的对抗质证,有助于揭露案件的客观事实,但其作为当事人的专家证人,易向当事人一方倾斜,而使得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具有片面性。其次,鉴定程序启动后,需要经过当事人协商、法庭审查鉴定人资格等程序,这使诉讼程序更加繁冗,增加诉讼成本。大陆法系鉴定程序则由法官决定,鉴定材料经

4、法庭确认后送鉴,并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能最大限度地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性,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鉴定,但对鉴定人为法官辅助人的定位易使得法庭从情感上趋向于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对案件事实认定产生困扰。(二)我国民事鉴定人制度的现状我国民法理论上一般将鉴定人列为诉讼参与人。新《民事诉讼法》吸收了英美及大陆法系的立法优势,认可了当事人申请选任鉴定人的权利,确认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及法律后果,并引入“专家辅助人”概念。总的来说,基本形成了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共同构建的专家证据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时间界限、鉴定人出庭作证的

5、费用承担、鉴定人不出庭的罚则等依据仍缺乏明确规定,法庭在适用上存在困难。二、我国民事鉴定人制度的缺陷与不足(一)民事鉴定人制度的立法缺陷我国民事鉴定人制度的立法尚没有形成独立体系,普遍散见于诉讼法中,而且明显地分散在证据制度一节,关于鉴定人的立法也是主要规定了一些基本及原则性问题。关于该项立法,相对来说比较详细的有: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至七十九条。仔细研判上述法律

6、规章,不难发现我国关于鉴定制度的立法存在“规出多门,相互矛盾、施行各异”的特点。(二)民事鉴定人制度管理缺陷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鉴定人采用混合型管理模式,在管理构造上既包括司法鉴定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结合,又包括司法鉴定主管部门与相关鉴定行业管理部门的结合。这种管理模式适度避免了在鉴定程序中政府权力的过分介入;又克服了行业自身监管的短板,实现了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良性互动。但在司法实践中,混合型管理模式存在诸多缺陷:一是管理制度设计原则化,相应配套制度尚不健全,实践中易导致多头

7、监管或监管缺位的问题;二是鉴定人权责体系尚不完善,有关鉴定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缺乏细化的制度设计跟进,使得鉴定人管理、权利义务的享有和行使、惩戒缺乏具体的适用规则。(三)民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存问题鉴定人提供的鉴定意见是在各方提供的客观证据上利用科学技术手段、经验、技能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的主观判断,理论上说具有可信性和权威性。但是,由于科学技术水平、鉴定人知识、经验、专业设备的局限性,也不能完全排除鉴定意见的缺乏科学性。为此,鉴定意见是否能够客观、准确地证明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和鉴定人进行充分的证据质证,有必要的情况下需要鉴

8、定人作出解释说明。要求鉴定人出庭的合理性在于: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不仅依赖于科技水平、鉴定人经验,还与鉴定人本身的品格素质有关。如鉴定的目的是为获取经济利益,忽视鉴定人辅助寻求案件客观事实的本质任务,对案件事实认定并无帮助;鉴定人如不出庭作证,法庭只能对鉴定意见进行书面审查,由于法官缺乏对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