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利厅水规费征收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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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水利厅水规费征收操作规范——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一、行政征收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二)性质:行政征收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

2、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

3、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县级(包括县级市、城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含国家、自治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跨县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县级财政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中央10%、自治区20%、市10%、县(

4、市、区)60%的比例就地划缴入库。四、征收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

5、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六、咨询、投诉电话自治区本级咨询

6、和投诉电话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市、县的咨询和投诉电话由各市、县自行公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流程图发布征收依据和标准确定应征面积或数量下发通知书缴纳催缴不缴纳处罚征收,并出具收据广西水利厅水规费征收操作规范——二、水资源费征收一、行政征收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水资源费征收(二)性质:行政征收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7、,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2006年4月15日起实施)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3、《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第九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

8、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对开采矿产资源用水,不得按矿产品开采量计征水资源费。第十条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因取水单位和个人原因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并按核定的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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