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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关于《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修改情况的说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关于《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修改情况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现就法制委员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改的必要性和经过《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分别制定于2002年和2005年。两件法规实施以来,对加强我省渔港、渔业船舶和渔业生产作业管理,促进渔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海洋渔业的快速
2、发展,我省海洋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再生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违法违规捕捞屡禁不止,海洋渔业资源日益衰退。为保障沿海渔民群众长久生计、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省委、省政府于今年7月出台《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部署开展“一打三整治”、减船转产等重点行动。为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立法和省委决策相衔接,适应修复振兴浙江渔场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全省工作大局的需要,有必要对上述两件法规予以修改完善。10月,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和省委有关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决策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结合法规
3、梳理工作中各地各方面反映的意见建议,对上述两件法规进行了认真研宄,起草了相关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广泛征求意见。11月,又专门将修改后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宁波、温州、嘉兴、舟山、台州等五个沿海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所有沿海县级人大常委会及淳安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同时,就有关问题赴宁波、象山、舟山等地进行实地调研,直接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渔民、渔船所有人、渔船建造单位等方面的意见。根据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4、进行了多次研宄、修改,并与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作了沟通。12月9日,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省政府办公厅、省有关部门、省高院和法学专家的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作了修改。12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决定草案,并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二、修改的内容(一)关于《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1.关于渔民“减船转产”。调研中,一些地方提出,近年来我省海洋捕捞能力大大超过渔业资源可捕总量,严重影响了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省委、省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从保障沿海渔民群众长久生计、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出发,提出开展“减船转
5、产”专项行动。为有效压减海洋捕捞能力、引导渔民转产转业,实现海洋捕捞强度与海洋渔业资源可捕量相适应,建议在总则有关政府职责中增加一款规定,要求政府“加大转产转业政策扶持力度,支持渔民减船转产”;同时,增加一条规定,鼓励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交回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更新指标,转产从事远洋渔业和非渔产业,并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交回指标的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给予资金补助、转产培训、养老保险等保障。(决定草案第一项、第五项)2.关于渔船建造资质。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渔业船舶建造实行资质认可制度作了规定,第四十三条对无资质建造渔
6、业船舶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2013年5月,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渔业船舶建造已不再实行资质认可制度。为此,建议删去上述两条规定。(决定草案第二项、第十项)1.关于整治“船证不符”。调研中,一些地方提出,实践中渔业船舶的实际主机功率、载重线、主尺度等与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内容不相符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渔业船舶监管和渔业资源保护。为更好地保障渔船作业安全、防止擅自加大捕捞能力、保障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船证不符”渔船,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
7、条例》的规定,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不得擅自改变主机功率的禁止性规定从“海洋捕捞渔船”扩大到“渔业船舶”,并对擅自改变渔船主机功率、载重线或者主尺度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相应修改。(决定草案第三项、第九项)2.关于渔船强制报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渔业船舶予以强制报废。2007年物权法出台后,为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船所有人的财产处分权,农业部出台《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明确不再执行有关渔业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将达到一定船龄的渔业船舶纳入老旧渔业船舶范畴,通过强化检验达到监管和逐步淘汰目的。为此,建议根据有关老旧渔业船
8、舶管理制度,对该条作出修改。(决定草案第四项)1.关于违法建造渔船。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违法建造渔业船舶设定了法律责任。调研中,一些地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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