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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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案例:张明丽、王强、崔权、李成等十人合资成立置业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72万元人民币,张、王、崔、李四个大股东每人出资15万,其他六个小股东每人出资两万。10个股东组成了公司股东会。在股东会议上,张、王、崔、李因为出资多,故他们的意见基本上就是股东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也由他们四人组成。公司成立的头两年,经营状况较好,股东之间的关系也比较融洽。公司成立第三年,股东之间为与另一乡镇企业联营的问题发生了争议。四大股东主张与乡镇企业联营,扩展业务。六个小股东则主张稳妥行事。只要稍存盈利就行,不要冒险。按照惯例,又是四个大股东的意见成了

2、决定性意见。两年后,两年后,联营企业的问题逐渐暴露,经济效益越来越差。六个小股东见联营的结果不幸被自己言中,对张、崔、王、李的意见更大了。大小股东之间的矛盾公开化后,六个小股东决定退出公司。但他们持有的不是公司的股票,而是出资证明。出资证明不是右价证券,不能上市交易。这就给他们退出公司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一个小股东感叹到:“早知道退出有限责任公司这么复杂,还不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结合该实例,说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与区别。一一摘自“世界大学城”网站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概念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资木均等份额,有股东认购并以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公司承担

3、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两种公司法人类型的法律责任特性1.二者相同点: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存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右限公司都符合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2.二者不同点:1.他们的权利

4、机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有的有股东会,有的没有股东会(例如:国独)。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是股东大会。2.他们的执行机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有董事会,但是投资规模小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3.他们的监督机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有监事会,但是投资规模小的,可以只设立1一一2名监事。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4.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5.两者的规模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小,按准则主义设立,封闭,人合性,股份一般内部转让,不发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幵发行股份,发行股票,规模大,纯资合性存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

5、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存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特性:1.人资两合性2.封闭性(1)出资总额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发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0人(2)公司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3)出资不能像股份那样自由转让;股东相对稳定(4)公司的财务会计等信息资料就无须向社会公幵3.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4.设立程序简单5.组织设置灵活(1)股东会不是必设机构。(2)设置了股东会,可不设董事会(3)监事会是任意机构。6.股东参加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资本均等份额,有股东认购并以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

6、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公司的特点:股东人数众多;资本均等份额;资本证券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迅速扩大资本,取得规模效应;资本证券化,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三、两种公司的治理组织社会属性和对产权交易影响股份存限公司与右限责任公司的社会组织属性相同,都属于社会团体。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体现公司独立人格,实现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设置的公司内部重要机构系统。公司组织机构法律规制的两项原则分别是制衡与效率相结合,法定与约定相结合。公司组织机构法律规制的模式有三种分别是单一制模式(英美),即股东会+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双秉制模式(德国),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7、和折中制模式(口本),即不设监事会,设有监察人。第一种成因为主张股东自治;基于信托原理;完善的董事义务规则和派生诉讼制度。第二种成因为三权分立的立法精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广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态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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